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317號上 訴 人 楊茂昇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惠農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1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萬8,60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8,818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