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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326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沈振興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葉麗華訴訟代理人 洪嘉祥律師被上訴人 東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崇銘被上訴人 蔡宜芳被上訴人 聯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銘聰被上訴人 宋秉峰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複代理人 游正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等事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葉麗華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26號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土地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土地部分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葉麗華聲請更正,自應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雪瑛法 官 馬傲霜附表一土地部分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基隆 ○○ ○○ 000 18 477/10000 基隆 ○○ ○○ 00000 63 477/10000 基隆 ○○ ○○ 000 15 477/10000 基隆 ○○ ○○ 00000 59 477/10000 基隆 ○○ ○○ 000 14 477/10000 基隆 ○○ ○○ 00000 62 477/10000 基隆 ○○ ○○ 000 19 477/10000 基隆 ○○ ○○ 00000 54 477/10000 基隆 ○○ ○○ 000 423 477/10000 房屋部分 建號 坐落地號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門牌號碼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0000 基隆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地號 ○○ 五層: 117.63 (另有頂樓增建物) 陽台: 10.94 1/1 基隆市○○路00巷00號0樓 共有部分(同段0000建號):278.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77/1000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孟和

裁判案由:瑕疵擔保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