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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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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兆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除承攬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旻珈

裁判案由:解除承攬契約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