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羅忠文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江岱蓉律師被 上訴人 信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羅忠義被 上訴人 羅莉莉
羅宏濬羅宏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林若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