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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羅忠文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江岱蓉律師被 上訴人 信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羅忠義被 上訴人 羅莉莉

羅宏濬羅宏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林若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