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495號上 訴 人 A01被 上訴 人 A02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上訴人未依同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9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足憑(見本院卷二第219至221、255至261頁),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