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43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淳名訴訟代理人 陳祐良律師複代理人 林倩夷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胡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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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賢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