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43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淳名訴訟代理人 陳祐良律師複代理人 林倩夷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胡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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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賢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