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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541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高佛成兼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成賢

高明來高呈祥

高宏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劉緒倫律師被 上訴 人 高啟淦(即高連發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高啟淦為被上訴人高連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高連發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死亡,其於本院審理期間委有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規定,訴訟程序不因而停止。其派下權現由其子高啟淦繼承,其配偶高王梅桂、其女高彗芬、高彗榕、高慧娟、高玉芬均非派下權承繼人等情,業據渠等於114年5月28日具狀陳明在案,高啟淦於114年6月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呂 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