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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564號上 訴 人 張孫碩

張宏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複 代理 人 戴英妃律師被 上訴 人 魏麗玉

潘張淑貞張漢輝受 告知 人 祭祀公業張永慶法定代理人 張清榮(兼張漢輝訴訟代理人)本件確認派下權持分存在事件,關於被上訴人魏麗玉、潘張淑貞、張漢輝(僅就該3人為張漢標繼承人部分),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 筑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持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