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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579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李素津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楊鈞任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蔡基仰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焦郁穎律師鄭光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