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579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李素津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楊鈞任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蔡基仰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焦郁穎律師鄭光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