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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581號上 訴 人 賽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耀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蕭淳方律師被 上訴 人 方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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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家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業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宋家瑋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秋凉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