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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514號上 訴 人 德美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薛義益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複 代 理 人 葉冠妤律師

李庚道律師上 訴 人 凌大賢訴 訟 代理人 謝宗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法 官 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