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518號上 訴 人 栗枬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藍舒凢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複 代理 人 陳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518號上 訴 人 栗枬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藍舒凢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複 代理 人 陳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