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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604號上 訴 人 王潔吾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複代理人 廖奕榤律師訴訟代理人 賈欣梅被上訴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6日上午9時45分許在本院專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