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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08號受罰人 沈雋雁受罰人因梁世賢與博士眼科診所即鄭俊彥間返還借款等事件為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沈雋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 由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

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上午10時

到場作證,受罰人已受合法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343頁),受罰人雖陳稱:其僅為約診醫師,實難請假及找其他眼科醫師報備支援看診,且沒有時間介入他人法律糾紛云云(見本院卷㈡第351頁) ,惟此非未到庭之正當理由;又本院再通知受罰人於115年1月13日下午3時30到場作證,受罰人已受合法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385至387頁),仍不遵到場,亦有報到單可參(見本院卷㈡第42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本院以本裁定科罰後,受罰人經本院再次通知,仍不到場作證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項規定,本院得再處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