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639號上 訴 人 周為春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被 上訴人 林埏輝(即林高明美之承受訴訟人)
林埏焜(即林高明美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曹哲瑋律師
蕭大爲律師被 上訴人 林雅娟(即林高明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人林埏輝、林埏焜共同訴訟代理人當庭所提民事陳報二狀另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以及新證據,其內容與本件爭點相關,就其所述事實待釐清調查,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法 官 林祐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