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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757號上 訴 人 周採珠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上 訴 人 廖秋惠訴訟代理人 張浩倫律師

黃敬唐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一個月內,具狀陳報各自依本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主張對造應負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部分,個別實際所受損害為何及其舉證方法。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 筑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