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758號上 訴 人 林詠彬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被 上訴 人 陳愛鷹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