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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複 代理 人 吳嘉榮律師

吳秉諭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秋香被 上訴 人 李國彰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楊敦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吳秋香為參加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即明。查本件參加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下稱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郭正,嗣則變更為吳秋香,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首長介紹網頁可參,依上開說明,吳秋香既為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自得由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楊惠如法 官 呂綺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