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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777號上 訴 人 談君凡被上 訴 人 陳珍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訴人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對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7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見本院卷二第37頁),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本院於114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二第43至45頁),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1至53、61至6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羅惠雯法 官 宋家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