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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734號上 訴 人 鴻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律師

莊鎔瑋律師陳俊廷律師被 上訴 人 鴻碩食品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尚諭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