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734號上 訴 人 鴻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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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漢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尚諭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