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857號上 訴 人 姚淑華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吳宜珊律師被上訴人 王佳敏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複 代理 人 柯雅珊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思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法 官 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