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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勞上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陳偉康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羅云瑄律師黃國益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莊景智律師

吳品蓁律師被 上訴 人 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文欽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斐旻律師沈曉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