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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勞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林淑卿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被 上訴 人 銘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童珍榕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強律師被 上訴 人 銘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婕穎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