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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勞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趙宏泰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被上訴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李瑞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未附上附表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