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趙宏泰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被上訴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李瑞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未附上附表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