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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勞上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上 訴 人 徐煒棠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被 上訴 人 萬博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福祿貿易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睿特(Barry Joseph Misquitta)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