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10號上 訴 人 詹陳愛珠
詹宏文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詹宏輝 住○○市○○區○○路0段00○0號詹家竹郭明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複 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複 代理人 施凱勝律師追加 原告 林郭罔市被 上訴人 詹秀珠(兼詹廖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詹秀鳯(兼詹廖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詹淑貞(兼詹廖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詹文德(兼詹廖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詹文萍(兼詹廖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詹文源(兼詹廖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張詹春桃(兼詹廖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詹惠嵐(兼詹廖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詹淑華(兼詹廖美玉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複 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洪婉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