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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家上更二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10號上 訴 人 詹陳愛珠

詹宏文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詹宏輝 住○○市○○區○○路0段00○0號詹家竹郭明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複 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複 代理人 施凱勝律師追加 原告 林郭罔市被 上訴人 詹秀珠(兼詹廖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詹秀鳯(兼詹廖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詹淑貞(兼詹廖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詹文德(兼詹廖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詹文萍(兼詹廖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詹文源(兼詹廖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張詹春桃(兼詹廖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詹惠嵐(兼詹廖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詹淑華(兼詹廖美玉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複 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洪婉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