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9號上 訴 人 應成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應禮賢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3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二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開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之規定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及提起民事第二、三審上訴,均應依關於民事訴訟費用之徵收及計算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並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參照)。又當事人對於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第一次上訴應繳之裁判費尚未繳納或未繳足額,法院應向第一次上訴人徵足,如於該事件之裁判有執行力後,仍未繳足,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裁判費之數額,命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補繳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當事人提起上訴以預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因訴訟程序進行至何程度而有差異,倘有欠缺復經限期命予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又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各公同共有人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基於共有人地位,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回復之共有物全部價額計算。
三、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對被上訴人應禮賢、應微波、應微一訴請分割被繼承人應道春所留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經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嗣上訴人對上開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前經本院就應道春所留系爭遺產判決分割,兩造各自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發回,上訴人另追加請求應微一應塗銷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遺囑繼承登記,並回復或協同辦理為兩造公同共有。經核上訴人前開追加聲明,與起訴聲明主張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最終目的均在請求完成系爭遺產之分割,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所提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且就上訴人請求應微一塗銷系爭土地遺囑繼承登記,並回復或協同辦理為兩造公同共有部分,承上可知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價值總和,即新臺幣(下同)1億8854萬3981元(見原審卷一第309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計算;則上訴人訴請分割系爭遺產部分之訴訟標價額既為2604萬5848元(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34號卷〈下稱最高法院1634號卷〉第91至93頁),經予比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各項聲明中價額最高之1億8854萬3981元定之,故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均為236萬0752元,扣除上訴人前已分別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70萬5324元(見最高法院1634號卷第32頁;本院重家上更一卷第283、294頁)、第三審裁判費70萬5324元(見最高法院1634號卷第32頁、112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卷第79頁),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5萬5428元、第三審裁判費165萬5428元。又上訴人於民國114年5月29日對本院113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20日內,連同上開裁判費併向本院完成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徐雍甯法 官 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姿附表編號 種類 項目 權利範圍、數量或金額 核定價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334/25345 3511萬8179元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之0地號 334/25345 9萬2708元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之0地號 334/25345 1萬8541元 4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之0地號 334/25345 1萬2361元 5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之0地號 334/25345 1萬2361元 6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之0地號 334/25345 1萬8541元 7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96/1480 1191萬7109元 8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351/2505 48萬3553元 9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189/3205 1968萬0041元 10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全部 6114萬7768元 1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全部 864萬1491元 1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全部 4952萬1296元 1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全部 188萬0032元 14 存款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北○○分行 1578萬6782元 15 存款 永豐商業銀行○○分行 1萬0260元 16 股票 遠東新 5股 17 債權 請求應微一返還自附表編號14帳戶轉帳提現之不當得利債權 284萬18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