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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家上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15號上 訴 人 楊珠雅訴訟代理人 簡婕律師

李文健律師視同上訴人 朱品卉

朱冠霖被 上訴人 朱文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就關於被上訴人請求撤銷上訴人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0樓房屋及坐落土地所為贈與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行為、命視同上訴人塗銷登記並回復為上訴人所有部分,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法 官 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