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 陳思妘兼 輔助 人 陳慶霖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心妤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八百零六萬四千四百元。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十四萬三千八百七十八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五萬八千七百五十七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兩造之被繼承人陳炳仁於民國111年5月5日、同年月7日所立之代筆遺囑(下合稱系爭遺囑)無效等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陳慶霖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效力及於同造未提起上訴之陳思妘,爰將之併列為上訴人。
二、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次按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上訴人於114年7月9日對於本院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訴請確認系爭遺囑無效,及陳慶霖應將如附表編號1、2、4至10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囑繼承登記塗銷(下稱塗銷遺囑繼承登記)勝訴,駁回其等上訴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被上訴人訴請確認系爭遺囑無效,及塗銷遺囑繼承登記之二項請求之經濟目的同一,且按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如遺囑內容係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為因財產權涉訟,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請求確認之繼承人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75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確認系爭遺囑無效訴訟係因財產權涉訟,被上訴人因該確認訴訟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依其對被繼承人陳炳仁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40所示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4,254萬1,322元,按其應繼分1/3與特留分1/6之差額計算結果為709萬0,220元(計算式:4,254萬1,322元×1/3-4,254萬1,322元×1/6=709萬0,2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低於被上訴人因請求塗銷遺囑繼承登記所得受之利益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2,419萬3,199元,按被上訴人之應繼分1/3計算為806萬4,400元(計算式:2,419萬3,199元×1/3=806萬4,400元),依上說明,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應核定為806萬4,400元,依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4萬3,878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四、至第一審法院雖於113年1月18日裁定核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27萬0,661元,並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見原審卷一第567至568頁),惟該裁定並未合法送達上訴人陳思妘及被上訴人而未確定,本院自不受拘束,應依本院前開重行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計徵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上訴利益為806萬4,400元,依上開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前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1,339元,上訴人在第二審繳納18萬0,096元(見本院卷第19頁),應退還溢繳裁判費5萬8,757元(計算式:18萬0,096元-12萬1,339元=5萬8,757元)。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 瑜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珮茹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核定價額 1 土地 基隆市○○區○○段0○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769/10000) 898萬9,878元 2 土地 基隆市○○區○○段0○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769/10000) 48萬6,231元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4/60) 549元 4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 1,158萬8,990元 5 房屋 基隆市○○區○○段0○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號3樓之1 (權利範圍1/1) 37萬3,100元 6 房屋 基隆市○○區○○段0○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號3樓之2 (權利範圍1/1) 45萬0,500元 7 房屋 基隆市○○區○○段0○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號3樓之3 (權利範圍1/1) 59萬6,100元 8 房屋 基隆市○○區○○段0○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號3樓之4 (權利範圍1/1) 54萬4,600元 9 房屋 基隆市○○區○○段0○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號3樓之5 (權利範圍1/1) 52萬2,100元 10 房屋 基隆市○○區○○段0○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號3樓之6 (權利範圍1/1) 64萬1,700元 11 存款 合作金庫基隆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914元 12 存款 華南銀行基隆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1,011元 13 存款 上海商銀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蘭特9.22) 16元 14 存款 上海商銀基隆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9萬0,372元 15 存款 花旗(台灣)銀行建城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00元 16 存款 臺灣中小企銀基隆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2,047元 17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1,380元 18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356元 19 存款 基隆愛三路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142元 20 存款 永豐商業銀行濟南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226元 21 存款 永豐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25元 22 存款 基隆二信廟口分社 (帳號00000000000) 2,047元 23 存款 上海商銀基隆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3美元) 1元 24 股份 基隆二信(100股) 1萬元 25 保險 巴黎人壽穩賺100外幣變額萬能壽險(號碼ULD0000000) 153萬1,642元 26 保險 巴黎人壽穩賺100外幣變額萬能壽險(號碼ULD0000000) 132萬2,653元 27 保險 巴黎人壽穩賺100變額萬能壽險(號碼ULD0000000) 657萬0,997元 28 保險 巴黎人壽穩賺100外幣變額萬能壽險(號碼ULD0000000) 521萬8,273元 29 保險 巴黎人壽穩賺100外幣變額萬能壽險(號碼ULD0000000) 164萬6,057元 30 其他 儲值卡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 98元 31 其他 儲值卡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 48元 32 現金 巴黎人壽保險款 4萬7,569元 33 現金 應領託收票款 14萬元 34 現金 110年2月6日上海商銀基隆分行 00000000000000帳戶領現 10萬元 35 現金 110年2月22日上海商銀基隆分行 00000000000000帳戶匯出款 50萬元 36 現金 110年2月24日上海商銀基隆分行 00000000000000帳戶領現 15萬元 37 現金 111年4月12日上海商銀基隆分行 00000000000000帳戶領現 10萬元 38 現金 111年4月12日上海商銀基隆分行 00000000000000帳戶領現 15萬9,500元 39 現金 111年4月21日上海商銀基隆分行 00000000000000帳戶領現 55萬元 40 現金 111年5月10日上海商銀基隆分行 00000000000000帳戶領現 10萬元 ㈠編號1至40所示遺產價額共計4,254萬1,322元 ㈡編號1、2、4至10所示系爭不動產價額共計2,419萬3,1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