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黃素瓊訴訟代理人 張子恒律師
林君達律師湛址傑律師上 訴 人 許淑真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余玟潔律師被 上訴人 張福生
張程翔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視同上訴人暨變更之訴被 告 陳儒宏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