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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保險上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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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祥原視同上訴人 馮瑤華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吳孟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