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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易字第 1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1082號上 訴 人 陳伯勳

蔡秀蓮 同上陳彥君 同上陳彥儒 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致仁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主張不服原判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萬0,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215元,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駁回,仍應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認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