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易字第 25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52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邱聖喬上 訴 人 簡麒祐被 上訴 人 常峻瑋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簡大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08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人邱聖喬、簡麒祐之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邱聖喬、簡麒祐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上訴人簡麒祐(下稱簡麒祐)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邱聖喬(下稱邱聖喬)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邱聖喬主張:㈠伊與訴外人楊宜真於民國112年3月10日結婚,與被上訴人常

峻瑋(下稱常峻瑋)原均任職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家資訊公司),均相互認識,常峻瑋亦知悉楊宜真為伊之配偶,然常峻瑋於112年11月12日起至同年月18日間,與楊宜真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互傳親密訊息,且大部分均於深夜或凌晨時所傳送,互道晚安,甚且於深夜通話長達一小時,其等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對話(下稱系爭對話)顯已逾一般朋友分際之不正常往來,嚴重侵害伊之配偶權。

㈡又簡麒祐與楊宜真於113年4、5月間均任職於酷澎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酷澎公司),惟邱聖喬於113年4月30日發現簡麒祐與楊宜真於楊宜真之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住所外,互動親密,經與簡麒祐聯繫後,簡麒祐亦承認其與楊宜真間有逾越一般朋友分際之不正常交往,簡麒祐承諾不再與楊宜真互動交往,並同意賠償邱聖喬6萬元,分兩期於每月10日各給付3萬元,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兩造並簽立「妨害家庭及侵害配偶權之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惟簡麒祐並未依約履行。詎於113年5月3日再次發現簡麒祐與楊宜真於公司外,互動親密,包含牽手、擁抱、互相依偎等,顯逾一般朋友分際之不正常交往,嚴重侵害邱聖喬之配偶權。

㈢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系爭和

解書,求為判命:⒈常峻瑋應給付邱聖喬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⒉簡麒祐應給付邱聖喬36萬元,及其中6萬元部分,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3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常峻瑋則以:伊於112年10月間任職於網家資訊公司,楊宜真並未告知已與邱聖喬結婚,致伊以為邱聖喬與楊宜真間僅為男女朋友,且於伊剛入職時,乃楊宜真主動接近聊天,伊因此對其產生好感,而於112年11月10日間主動加楊宜真之LINE,然雙方認識迄今,溝通聊天均僅使用LINE,且聊天內容大多為工作內容及少量同事間聊天內容,並無實際親密行為,亦未曾有單獨約會或相處之情況,聊天內容亦無任何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之話語,並無侵害邱聖喬之配偶權。又伊與楊宜真以LINE聊天不久後,邱聖喬竟於112年11月18日突然以電話聯繫伊出面處理所謂「侵害配偶權」之情事,並不當要求伊簽署高額賠償之協議書,惟伊根本無任何逾越分寸之情事,遂拒絕簽署,後上網搜尋方發現邱聖喬及楊宜真前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5號判決,認定其等曾共同侵害他人之配偶權,而有侵害他人配偶權之不良紀錄,本件亦有坊間「仙人跳」違法求償之情事。是邱聖喬請求恐有不當動機,應為無理由。縱認伊有侵害邱聖喬之配偶權,惟其應基於家庭倫理道德負責約束楊宜真,卻放任楊宜真不當誘惑公司同事,亦須就楊宜真之不當行為,負擔百分之百與有過失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三、簡麒祐未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四、原審為邱聖喬一部勝、敗之判決,即判命簡麒祐應給付邱聖喬12萬元,及其中6萬元自113年5月11日起,其餘6萬元自113年7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及附條件免為假執行,另駁回邱聖喬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邱聖喬僅就請求常峻瑋給付之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一部上訴(其餘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簡麒祐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邱聖喬上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邱聖喬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常峻瑋應給付邱聖喬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簡麒祐之上訴駁回。簡麒祐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簡麒祐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邱聖喬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常峻瑋答辯聲明:邱聖喬之上訴駁回。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邱聖喬主張常峻瑋明知其與楊宜真間具婚姻關係,仍於112年

11月10日至同年月18日間,與楊宜真傳遞超乎正常交誼之親密、挑逗之系爭對話,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侵害邱聖喬之配偶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提出LINE對話紀錄為稽(見原審卷第1至第37頁)。惟為常峻瑋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自明。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然而,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惟配偶於婚後仍各自保有獨立他人社交往來之權利,然仍需其行為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且須情節重大,始非法之所許,而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故婚姻關係締結後,因負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義務,則一般男女之社交行為雖受一定限制,然於婚姻忠實義務之層面,侵權行為法的保護不應超過貞操義務之範圍,在不違反貞操義務之下,任何人與他人之交往行為,不論其程度如何、與社會主流道德觀念是否相符、亦不論交往雙方是已婚之人或無配偶者,均不構成配偶權之侵害。職此,則倘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之界限,例如,單獨偕異性同宿、深夜共處一室等,固應評價為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並視其情形之輕重,予以法律上之非難;反之,倘僅有曖昧內容之通訊(例如常見之LINE對話)、會面、聚餐等行為,仍屬個人人格自由不受約制之範疇,自難認為侵害配偶權,以免過度限縮夫妻各自之主體性及人際交往自由。⒉邱聖喬主張其與楊宜真於112年3月10日結婚,嗣於113年5月6

日離婚,因兩人知悉公司婚假及結婚禮金須於結婚登記3個月內申請之規定時已逾越期限,為爭取權益及禮金補助,遂於112年12月19日、113年1月3日先後辦理離婚、結婚登記,並於113年1月10日提出婚假申請後,經核准於同年月15至19日請假出國及領取結婚禮金,與楊宜真間實質婚姻關係至113年5月6日止未曾中斷等情,並提出戶籍謄本、婚假規定、楊宜真與朋友之LINE對話截圖、婚假請假單、禮金證明、114年1月排假表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1頁、本院卷第87至97頁),且為常峻瑋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2、105頁),堪以信採。又依附表編號3、4、5之對話內容,常峻瑋辯稱不知楊宜真為有配偶之人,並無可採。

⒊經查,觀諸附表所示對話內容,常峻瑋與楊宜真雖有相互問

候、閒聊,並表達關心之內容,其間雖有傳送帶有愛心之貼圖,及有稍嫌輕浮之言詞,然上開圖片或僅為朋友間之心情抒發,訊息或對話內容亦未涉及露骨之性描述或敘及2人間過往有發生何逾越正常社交分際之具體行為,可見上開訊息及對話至多僅是彼此輕佻、戲謔之言詞,然並無傳送私密圖片及性暗示對話等言詞,亦非通姦或相姦行為可比;又其等LINE對話訊息中雖有常峻瑋與楊宜真相約在公司及楊宜真住家外之便利商店見面之情形,然兩人見面之處係公開場合,在無其他證據證明兩人有其他親暱舉動之情形下,亦難以此LINE對話紀錄遽認已逾越男女交往之分際而侵害邱聖喬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此外,常峻瑋與楊宜真間對話亦未見其等有曾得以構成侵害邱聖喬配偶權之諸如兩人同宿一室、摟抱、親吻或其他類似之親密行為,或許存有曖昧、試探等用意之言詞,充其量僅能證明常峻瑋與楊宜真間精神層面有彼此傾慕好感之情,雖會造成邱聖喬不悅而在道德上得以非難,但尚不足證明常峻瑋與楊宜真間存有男女間不正常之行為,尚難僅憑邱聖喬所提常峻瑋與楊宜真間LINE對話內容已達破壞邱聖喬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而有不法侵害邱聖喬配偶權而情節重大。則邱聖喬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常峻瑋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即為無理由。⒋至邱聖喬雖舉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95號、本院臺南分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336號、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80號、本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6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95號等判決,然該等判決事實與本件態樣情節均不相同,尚無從比附援引,併此敘明。

⒌綜上,尚不足以僅憑常峻瑋與楊宜真間LINE對話訊息,即推

論其等有逾越一般朋友社交往來之分際,而為社會通念所不能容忍,並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是邱聖喬主張常峻瑋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屬無據。

㈡就邱聖喬向簡麒祐請求部分:

⒈邱聖喬主張其與楊宜真於113年1月3日再為結婚登記後,於同

年5月6日離婚,簡麒祐與楊宜真於113年4、5月間均任職於酷澎公司,因其於113年4月30日發現簡麒祐與楊宜真互動親密,經簡麒祐簽立系爭和解書,承諾不再與楊宜真互動交往,並同意賠償邱聖喬6萬元,約定於每月10日各給付3萬元,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惟簡麒祐並未依約履行。詎於113年5月3日再次發現簡麒祐與楊宜真於公司外牽手、擁抱、互相依偎、互動親密,顯逾一般朋友分際之不正常交往,嚴重侵害邱聖喬之配偶權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和解書及照片為證(見原審卷第61至69頁),簡麒祐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邱聖喬前開主張為真正。則邱聖喬以簡麒祐前開行為,已超逾社會一般夫妻間忠誠義務之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有損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而屬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其在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據此請求簡麒祐負擔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⒉按非財產上損害即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

、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本院審酌邱聖喬為科技大學畢業,112年間迄今均在網家資訊公司工作,與楊宜真離婚後現仍未婚,及簡麒祐112年間於酷澎公司任職,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情形(見原審限閱卷第7至13頁、第17至25頁、本院卷第102頁),兼衡邱聖喬因簡麒祐侵害其配偶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邱聖喬所請求慰撫金以6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主張,則非可取。

⒊又按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

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7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和解書記載「立書人簡麒祐(稱甲方),邱聖喬(稱乙方)因甲方對乙方之妨害家庭及侵害配偶權等犯行,立下此和解書,以澄清事實真相,並達成和解,從此之後雙方不互相往,且甲方絕不再犯。一、甲方承認乙方所指控之所有犯罪事實,包括妨害家庭及侵害配偶權等罪行,已造成乙方家庭夫妻關係失和及工作還有精神上的影響。...二、甲方願賠償6萬元予乙方,分2期,自簽署本和解書起,於每個月10日前匯款3萬元至上海銀行帳號...,若有一期逾期未給付款項,視為全部屆期,甲方應為一次全部給付上開和解金。…」等語,經邱聖喬與簡麒祐簽名於上,有系爭和解書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61頁),是以,邱聖喬依系爭和解書請求簡麒祐給付6萬元,洵屬有據。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是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不問其債務是否原應支付利息,債權人均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查簡麒祐簽署系爭和解書同意給付邱聖喬6萬元,並約定自113年4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前匯款3萬元至邱聖喬指定之上海銀行帳戶,如有延誤視為全部到期(見原審卷第61頁),是依前開約定,簡麒祐應於113年5月10日前,將第1期款3萬元匯入邱聖喬指定之帳號內,惟簡麒祐未如期給付,依系爭和解書之約定,6萬元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簡麒祐並應自113年5月10日起負遲延責任,邱聖喬自得依系爭和解書請求簡麒祐給付6萬元及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六、綜據上述,邱聖喬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系爭和解書,請求簡麒祐給付12萬元,及其中6萬元部分,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6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3日(送達證書見原審卷第9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邱聖喬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且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簡麒祐敗訴之判決,均無不合。邱聖喬、簡麒祐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分別指摘原判決不利己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邱聖喬、簡麒祐之上訴均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法 官 林佑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毓婷附表:

編號 對話日期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1 112年11月11日 04:47 04:49 楊宜真:騎車不要滑手機 我說的話要聽 常峻瑋:嗯嗯 你先睡 明天再聊 2 112年11月12日 03:16 常峻瑋:沒有啦 你有時候很可愛 呆呆天真的樣子 3 112年11月13日 00:05 02:18 02:21 02:41 02:44 02:44 02:45 02:46 02:46 03:44 04:33 04:34 12:26 16:32 17:07 17:24 17:25 17:27 17:29 19:25 19:26 19:26 19:26 常峻瑋:你比較可愛 常峻瑋:你14號要幹嘛 楊宜真:跟我朋友出門 楊宜真:你是無聊才找我聊天嗎 常峻瑋:男的? 常峻瑋:不是 楊宜真:女的 楊宜真:我男生朋友很少哈哈哈 楊宜真:不是就好 常峻瑋:幫你呼呼 常峻瑋:他睡了沒 楊宜真:還沒 他都比我晚睡 楊宜真:什麼時候幫我呼呼 常峻瑋:(表情圖貼) 常峻瑋:18號在幫你呼呼(表情圖貼) 楊宜真:15幫我(表情圖貼) 常峻瑋:我用心電感應幫你(表情圖貼) 楊宜真:我要你親自 常峻瑋:公司很多眼線欸 常峻瑋:好咩 後天幫你(表情圖貼) 常峻瑋:兩天沒看到你 楊宜真:完蛋了你是不是有點想我 常峻瑋:找不到想你的貼圖 哈哈哈 4 112年11月14日 01:12 01:13 01:13 01:14 01:14 01:14 01:15 01:15 02:03 02:22 02:22 03:36 03:37 03:37 03:37 03:38 03:50 03:50 03:51 04:03 13:30 13:31 13:35 13:35 13:42 常峻瑋:就叫你請假了 常峻瑋:還可以幫你呼呼一下(表情圖貼) 楊宜真:不能請假啦 楊宜真:你說15號要幫我呼呼 楊宜真:認真 常峻瑋:認真呀 楊宜真:拿著我的手呼喔 常峻瑋:好唷 常峻瑋:欸欸 有些事情想找你當面講 常峻瑋:聊聊我的真心(愛心親吻表情符號) 楊宜真:你是想讓我外遇嗎 常峻瑋:沒事 你就趕快睡覺 明天好好出門 常峻瑋:乖 楊宜真:肯定沒辦法好好睡覺 我會想來想去 常峻瑋:那怎樣才會好好睡 楊宜真:可能你哄我一下吧 楊宜真:你知道我會想要去找你 常峻瑋:妳一直找我我會受不了 常峻瑋:會有心動的感覺 常峻瑋:好煩哦 明天看不到妳欸 常峻瑋:今天也感覺超冷的 常峻瑋:想看看妳今天穿的怎麼樣(表情圖貼) 楊宜真:超級冷的 楊宜真:我有空拍給你看(表情圖貼) 楊宜真:我們晚點會去拍貼機 5 112年11月15日 01:52 01:52 01:52 01:53 01:53 01:55 01:56 02:09 02:11 02:58 03:00 03:01 03:04 常峻瑋:他還沒回來? 楊宜真:剛回來了 常峻瑋:嗯嗯 可惜 想在聽一下你的聲音說 楊宜真:我看等等有沒有機會 常峻瑋:偷偷錄 楊宜真:等他去洗澡的時候 常峻瑋:急著下班聽妳的聲音 常峻瑋:叫歐巴好了 來句韓語聽聽 楊宜真:(語音訊息) 楊宜真:丫你有女朋友嗎 常峻瑋:很複雜欸現在的關係 常峻瑋:有可是又感覺沒有 你要我怎麼回答 常峻瑋:就18號再聊咩 6 112年11月16日 20:47 21:09 22:04 楊宜真:你身上香香的 好聞 常峻瑋:今天有多噴兩下 楊宜真:噴奪多 我在聞一下 7 112年11月17日 03:27 04:33 05:44 17:17 17:17 17:17 17:19 17:20 17:20 17:20 17:29 18:07 18:28 18:31 20:26 20:27 楊宜真:現在可以聊嗎 又想跟你講電話了 常峻瑋:打給你嗎 楊宜真:(通話時間1:09:25) 楊宜真:你在哪裡的電梯 我迷路了 常峻瑋:來4 中間 楊宜真:那你等我 我也在等電梯 常峻瑋:嗯嗯 有點小刺激 楊宜真:你在哪裡啊 常峻瑋:我先躲起來 廁所 楊宜真:廁所在哪裡 楊宜真:剛剛有點緊張 常峻瑋:剛剛在你旁邊偷看 楊宜真:來看我嗎 常峻瑋:嗯嗯 看妳 常峻瑋:下班再去找你就好了 楊宜真:給你地址 8 112年11月18日 01:39 02:01 02:21 楊宜真:你要來再跟我說 常峻瑋:過去囉 大概30分鐘 常峻瑋:我在距離12分鐘路程的7-11等好了 先不過去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