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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易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8號上 訴 人 黃愉恩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被 上訴 人 魏王碧霞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律師

鍾信一律師複 代理 人 沈文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判決在案,惟主文漏未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爰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陳威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