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8號上 訴 人 黃愉恩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被 上訴 人 魏王碧霞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律師
鍾信一律師複 代理 人 沈文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判決在案,惟主文漏未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爰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陳威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