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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易字第 36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36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趙語婕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王愉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趙語婕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王愉淨為一部附帶上訴,本院於114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上訴費用由趙語婕負擔;附帶上訴費用由王愉淨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本文明定;另按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同法第459條第1項亦有規定。查王愉淨於民國114年3月21日具狀提起一部附帶上訴(見本院卷第39頁),應予准許。另趙語婕雖於114年9月2日具狀撤回上訴(本院卷第167頁),惟王愉淨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表示不同意(見本院卷第171頁),尚不生撤回上訴之效力。又趙語婕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王愉淨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王愉淨起訴主張:趙語婕明知訴外人張茗澤為伊之配偶,竟與張茗澤於112年4月間起,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與張茗澤外遇交往,逾越一般男女交往關係,甚至發生性行為,嗣伊於同年9月3日經趙語婕前配偶即訴外人黃冠霖(更名為黃彥翰)透過臉書私訊告知,並提供附表二譯文所示趙語婕與張茗澤對話錄音檔,伊始知悉上情;趙語婕上開所為不法侵害伊之配偶權,造成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受有非財產損害新臺幣(下同)5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求為命趙語婕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等語(原審關此部分判命趙語婕應給付王愉淨20萬元,及自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王愉淨其餘之訴;趙語婕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王愉淨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其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其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趙語婕應再給付王愉淨30萬元,及自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趙語婕則以:原審判令伊賠償之認事用法並無不當,王愉淨附帶上訴請求伊再增加賠償,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四、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43-144頁):㈠王愉淨與張茗澤於101年10月15日結婚,嗣於110年3月19日兩

願離婚,110年4月18日再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見原審卷第11頁)。

㈡王愉淨提出原證2、3證據之錄音內容為趙語婕與張茗澤於112

年5月至同年7月期間私密相處時之對談及為性行為期間之錄音內容。

㈢趙語婕與黃冠霖於112年7月10日合意離婚。

五、本院之判斷: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是以婚姻之目的,係與配偶經營共同生活,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乃婚姻中配偶互守誠實,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夫妻雙方互負忠誠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知他人為有配偶之人而仍與之交往、甚至為性行為,顯已逾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對於該他人之配偶即構成侵害配偶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㈡王愉淨主張趙語婕於112年4月間起至同年7月間,明知張茗澤

為有配偶之人,與張茗澤外遇,逾越正常男女一般交往關係,甚至發生性行為多次等情,為趙語婕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67頁),依王愉淨所提原證2、3之譯文内容(見原審卷第17-22頁,詳見附表二所示),均為趙語婕與張茗澤在於112年5月至同年7月期間,私下幽會或發生性行為前後之對談情形,所為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而趙語婕明知張茗澤為有配偶之人,仍持續為上開行為,破壞王愉淨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已達故意侵害王愉淨配偶權之程度,且情節重大,足使王愉淨感受不堪之精神上痛苦,王愉淨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請求趙語婕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應屬有據。

㈢法院量定非財產上損害之相當金額,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

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等狀況。本院審酌王愉淨與張茗澤於110年4月18日結婚,兩造財產、收入情形(見本院卷第73-79、83-91頁),並衡酌本件侵權行為之樣態、期間,對王愉淨造成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王愉淨請求趙語婕賠償非財產之損害20萬元之範圍,應屬適當公允,逾此數額部分,則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王愉淨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趙語婕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7日(見原審卷第3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參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原審為判命趙語婕如數給付,並無違誤,應駁回趙語婕上訴;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駁回王愉淨之請求,並無不合,王愉淨提起附帶上訴,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法 官 張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姿慧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年/月/日) 侵權行為事實 證據資料 1 112.4月間起 數次逾越男女分際之行為。 黃冠霖與被上訴人臉書訊息(見本院卷第111-133頁) 2 112.5.31 自台中住處到上訴人雲林住家 附近。 eTag通行費紀錄 (本院卷第109頁) 3 112.6.9 自台中住處到上訴人雲林住家 附近。 eTag通行費紀錄 (本院卷第105頁) 4 112.6.16 自台中住處到上訴人雲林住家 附近。 eTag通行費紀錄 (本院卷第105頁) 5 112.7.6 自台中住處到上訴人雲林住家 附近。 eTag通行費紀錄 (本院卷第103頁) 6 112.7.14 自台中住處到上訴人雲林住家 附近。 eTag通行費紀錄 (本院卷第107頁)附表二:

編號 對話內容 證據 1 張茗澤:我總覺得妳問我「妳希望我來台中嗎」,妳現在是怎樣,太囂張了是不是直接跑來。 趙語婕:對啊,我本來就已經講好來 張茗澤:那也不是現在啊。 趙語婕:我不是說我在那邊,有事再回去,啊離我娘家也比較近高雄ㄟ我連地方都沒得住,對啊是不是。 張茗澤:重點來了,你現在不是,你如果說你住在那邊還可以妳住外面。 趙語婕:我有跟他說啊。 張茗澤:你住外面就很奇怪,第一是妳還沒上班那他就覺得說你一定是有誰幫忙妳才有辦法住外面。 趙語婕:怪怪的齁。 張茗澤:也不是說怪怪的,是說想也知道不可能。妳不是住家人的地方,不是住妳哥那裡,就是住妳媽那裡,妳才有辦法去上班,不然妳住外面妳要怎麼先租房子。 張茗澤:妳連這個都沒有想過是不是(哈哈)? 【附件1-1錄音檔 35:45-37:29】 原審卷第17頁 2 趙語婕:我問你真的,我說的那個,你會很希望嗎? 張茗澤:台中喔? 趙語婕:對。 張茗澤:哈哈哈〜我覺得妳〜哈哈哈。 趙語婕:我說你內心啦。 張茗澤:我覺得妳到台中妳會更難過〜離那麼近還不能陪妳。 趙語婕:很空虛這樣,然後小孩子又不在。 張茗澤:我覺得妳應該會這樣子,我覺得會喔,因為我覺得妳是放感情的那種,然後我不會,妳會整個暴走。 趙語婕:有事做應該還好。 張茗澤:(妳應該會說)你死到哪裡去了?不能出來? 趙語婕:對,你這個人不喜歡交代事情。 張茗澤:突然失蹤這樣? 趙語婕:對,你很常這樣。 【附件1-2錄音檔 1:10:50-1:12:09】 原審卷第18頁 3 屬二人親暱的聲音。 張茗澤:趕快回家啦,下來,下來啦。 【附件1-3錄音檔 1:13:16-1:13:40及1:14:08-1:14:38參照】 原審卷第18頁 4 1:44:05-1:48:25 前戲 1:48:25-1:48:46 趙語婕高潮聲 【附件2-1錄音檔 1:44:05-1:48:46】 原審卷第19頁 5 1:51:35-1:52:00(做愛完開始談話) 張茗澤:問問題(模糊聲音) 趙語婕:正常的。 張茗澤:正常的? 趙語婕:就公司的事情,U2不就那家而已啊,其他沒有FU啦(趙語婕大笑)。 張茗澤:新開的那家沒有FU。 【附件2-2錄音檔 1:51:35-1:52:00】 原審卷第19頁 6 趙語婕:不然你要有拖鞋會有那個嗎〜香港腳。 張茗澤:嗯? 趙語婕:還是你自己本來就有? 張茗澤:你說我喔?香港腳是會癢是不是。 趙語婕:不是啊,是穿那個拖鞋很可怕啊……外面的少穿啊,不然會傳染。 張茗澤:可是我不喜歡踩那個地毯啊。 趙語婕 :真假。 張茗澤:啊地毯都很髒啊,啊外面那個地板都還好,地毯我覺得比香港腳還可怕。 【附件2-3錄音檔 2:35:18-2:36:06】 原審卷第19-20頁 7 趙語婕:(電話打來趙語婕接)催了!催了! (好似外送到了) 趙語婕:先吃一下,突然覺得好餓喔哈哈哈。 張茗澤:嘿嘿嘿。 趙語婕:你先拿著。 張茗澤:你要水? 趙語婕:恩那我的,那是你的。你沒有開啊? 【附件2-4錄音檔 2:36:13-2:37:21】 原審卷第20頁 8 趙語婕:這邊有一個,我放那邊好了。 2:39:18 關後行李箱的聲音。 2:39:21 關車門的聲音。 2:39:25 GPS道路安全系統啟動,衛星訊號收信中,安全模式(語言說話) 趙語婕:沒有繫安全帶會嗶嗶叫。 張茗澤:真的假的。 【附件2-5錄音檔 2:39:02-2:40:00】 原審卷第20-21頁 9 趙語婕:休息00券,但是還會便宜一點醬 張茗澤:便宜多少?這樣折多少?100塊錢? 趙語婕:對,平日,他還有分那個房型,有300跟200,然後就是假日的折100 【附件2-6錄音檔 2:40:15-2:40:45】 原審卷第21頁 10 張茗澤:直直下去就是那個嶺東科技大學。 趙語婕:恩哼。 張茗澤:可是看起來這個比較像工廠。 趙語婕:因為那個牌子啊。 張茗澤:因為精密園區在這邊啊,啊我們直直下去應該就是焚化爐啊學校應該是在那裡,白色的那個, 趙語婕:中間啦,中間那塊。 【附件2-7錄音檔 3:06:03-3:06:23】 原審卷第21頁 11 張茗澤:我上次開給妳看是舊的,啊這邊只能看見這區而已。 趙語婕:搞不好你那區可以看到我們。 張茗澤:海線啊,可以看到海啊。 趙語婕:我記得,我們是古坑那裡是可以看過來這邊,可以看到那個飛機場。 【附件2-8錄音檔 3:08:59-3:09:25】 原審卷第21-22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