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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易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390號上 訴 人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複 代理 人 江丞堯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步青律師被 上訴 人 林淑嫣

李慶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林淑嫣、李慶宣為被上訴人李念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李念基於民國114年4月13日死亡,繼承人為林淑嫣、李慶宣,有遺產稅申報書、繼承人戶籍謄本可稽(見限閱卷),惟前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林淑嫣、李慶宣為李念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