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448號上 訴 人 林陳舜玉
林文莉林文惠林世忠林文雅林小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被上訴人 廖志得
廖建祥高廖蜜子
廖美彩廖美惠廖美柑柳俊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陳威翰律師被上訴人 廖冠雯(即被上訴人廖良振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法 官 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