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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易字第 54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548號上 訴 人 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亮賢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簡剛彥律師被 上訴人 新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新智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複 代理人 朱昱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2月1日出具採購單(下稱系爭採購單),向伊訂購Teamcenter 及Solid Edge等套裝軟體(下合稱系爭軟體),含稅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97萬4000元(下稱系爭契約)。系爭契約為買賣性質,伊已將系爭軟體安裝於被上訴人辦公室,並完成系統導入建置等工作,經被上訴人測試合格並於112年2月22日驗收完畢。被上訴人僅在111年12月22日支付訂金59萬2200元,迄未支付尾款138萬1800元,經多次催討未果,爰依系爭採購單之價金請求權,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伊138萬1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負有交付系爭軟體、辦理系統導入建置之義務,是以系爭契約為買賣及承攬之混合契約。系統導入建置包含將伊原有資料全數匯入,將BOM表匯入SAP,完成權限設定、浮動帳號之工作。茲上訴人就系統導入建置工作顯有瑕疵,且系爭軟體欠缺所保證之功能及品質,伊依民法第359、494、227、254、256條規定,先於112年7月10日發函解約,復以原審112年12月7日答辯㈡狀催告上訴人於收受書狀後7日內修補,同年月18日再催告5日內完成修補,然上訴人均未修補,伊即在同年月27日發函解約。備位主張伊對於系爭軟體關於權限設定、浮動帳號之交易上重要性質發生錯誤,依民法第88條撤銷錯誤之買賣意思表示。系爭契約既經解除、撤銷,上訴人無從請求尾款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38萬1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㈠219頁)㈠被上訴人於111年12月1日,向上訴人購買系爭軟體,包括系

統導入建置費在內,含稅總價為197萬4000元(見原審卷㈠第15頁系爭採購單)。

㈡被上訴人於111年12月22日給付訂金59萬2200元予上訴人(見本院卷㈡第116頁筆錄)。

㈢上訴人於112年2月22日,由業務人員曾慶琳出具出貨單予被

上訴人(下稱系爭出貨單),經被上訴人副處長黃旻熙簽名其上(見原審卷㈠第17頁)。

㈣被上訴人以112年7月10日(112)銘訪字第071001號律師函,

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該函於112年7月11日送達上訴人(見原審卷㈠第71-73頁律師函與回執)。

㈤被上訴人以112年12月7日原審民事答辯㈡狀,催告上訴人於文

到7日內履約、修補瑕疵;略稱:「㈣…請原告於本訴狀送達後7日内修補瑕疵並依債之本旨完全給付(即交付「具備符合業界一般標準的權限設定功能」且「得使用浮動帳號」之軟體並完成系統建置及導入(包含將被告公司原有資料匯入完成)…」。繕本於112年12月6日送達上訴人(見原審卷㈠第18

1、191-194、215頁)。㈥被上訴人以112年12月18日(112)銘訪字第121801號律師函,再行催告上訴人於函到後5日內履約及修補瑕疵;略稱:

「二、…惟凱德公司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6日收受前開訴狀繕本後迄未修補瑕疵並依債之本旨完全給付,爰再委請貴大律師代為發函,函促凱德公司於函到後五日内修補瑕疵並依債之本旨完全給付,逾期未履行者,本公司即重申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等語。上訴人於112年12月19日收受律師函(見原審卷㈠第285-288頁律師函與回執)。

㈦被上訴人以112年12月27日(112)銘訪字第122701號律師函

,向上訴人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略稱:「主旨:為代當事人新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為解除與貴公司間就TeamcenterRapidStart等軟體所訂立之買賣及承攬混合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貴公司於函到七日内退還已收訂金新臺幣59萬2200元,詳如說明,敬請查照。…」。律師函於112年12月28日送達上訴人(見原審卷㈠第289-291頁律師函與回執)。

㈧兩造對於對方證物,均不爭執其形式真正(見本院卷㈡第116

頁筆錄)。㈨兩造間line對話、電子郵件之相關人員名稱如下:(見本院卷㈠第303-304頁)。

⑴何政宏(上訴人工程師,已離職):CADEX Jack.Ho、Jack

.Ho(○○○○爸爸)⑵鄭柏瑋(上訴人業務主任):Webber⑶曾慶琳(上訴人業務員):CADEX_Erin、CADEX 70 Erin⑷蔡義智(上訴人工程師):蔡一枝⑸謝明錡:Wi Gigi⑹李若醇:新睿Rosa、Wi Rosa⑺黃旻熙(原任被上訴人資訊單位副處長,已離職):Andy

Huang⑻呂紹瑋(被上訴人資訊單位處長):Goldberg、Wi Goldb

erg

五、本件爭點為:㈠系爭契約性質為何?㈡上訴人所負擔契約義務為何?㈢上訴人是否已履行契約義務?㈣上訴人得否請求尾款138萬1800元本息?茲就兩造論點分述如下。

六、關於系爭契約性質為何?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為買賣性質(見本院卷㈡第27頁),被上訴人辯稱系爭契約是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見同卷第67-69頁)。經查:

㈠按製造物供給契約(作成物供給契約或工作物供給契約或買

賣承攬)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謂。此項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屬承攬?自以依當事人之意思而為解釋,以資定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勞務之給付),適用承攬之規定;側重於財產權之移轉者,適用買賣之規定;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認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關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關於財產權之移轉,即適用買賣之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上訴人於111年11月30日以電子郵件寄送報價單予被上

訴人,其上記載:「1.Tcamcentor Kapid Start(1套)」、「2.Tcamcenter Author(7套)」、「3.Teamccnter Consumery(4套)」、「4.Integration for Solidworks(3套)」、「5.Toamccntcr Integration for Inventor(1套)」、「6.Teamcenter Rapid Start系統導入建置(共20天)(1次)(400,000元)」、「7.Solid Edge 2022_Classie(網路版)(1套)」、「8.Solid Edge Kmbedded Client -

Floating(1套)」、「9.Solid Edge標準訓練課程(1人/四日)(2人)(24,000元)」、「10.Solid Edge專業版訓練課程(1人/1.5日)(2人)(10,000元)」、「11.Teamcenter Deployment(1次)(0元)」、「最後總價格NT$2,310,000」(見原審卷㈠第139-153頁)。依報價資料,上訴人區分系爭軟體(見編號1至5、7至8)、系統導入建置費用(見編號6)、訓練課程(見編號9、10)等三大類,其中訓練課程費用甚低,主要費用為系爭軟體與系統導入建置二者。又系爭軟體單價係以「套」為銷售單位,系統導入建置則是以「1次(20天)」為單位,顯係不同類型給付,參諸系統導入建置費用為40萬元,相當於報價231萬元其中17%。可推知系爭軟體操作門檻較高,客戶於購買後難以與原有資料搭配,尚須藉由上訴人提供系統導入建置服務(費時20日),始能發揮系爭軟體之功效;上訴人遂將具有專業性、獨立性之系統導入建置項目單獨報價,搭配系爭軟體向被上訴人出售。

㈢嗣被上訴人於111年12月1日出具系爭採購單,按系爭報價單

所示規格與數量採購,但是削減價格,以總價197萬4000元採購系爭軟體與系統導入建置(見不爭執事項㈠),其中系統導入建置為25萬6000元(見原審卷㈠第15頁),占總價13%許。又被上訴人資訊單位副處長黃旻熙(Andy Huang,已離職)與上訴人業務員曾慶琳(Erin)於111年12月26日,以電子郵件討論契約執行時,各自提及「我們初步規劃料號/BOM的格式如附件」、「附件為新睿精密料號、BOM格式初步規劃…」(見原審卷㈠第155-157頁),堪認上訴人負責規劃被上訴人原有料號、BOM表,益證系爭契約除採買系爭軟體以外,尚包含上訴人給付勞務即「系統導入建置」之規劃與執行,安裝系爭軟體與系統導入建置均具有一定重要性;如無系爭軟體,被上訴人無法提升作業效率,如未完成系統導入建置,系爭軟體即無法與舊有資料庫結合,無從發揮功能,是應認系爭契約為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上訴人謂系爭契約僅為單純買賣契約,顯與系爭報價單、系爭採購單及前述電子郵件意旨不符,故為本院所不採。

七、關於上訴人所負擔契約義務為何?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提供原有資料匯入、BOM表匯入SAP(SAP並非上訴人所提供)、權限設定、浮動帳號等契約義務,上開義務均屬系爭採購單之「系統導入建置」範圍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13、69、81頁);為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㈠系爭採購單第6項載明「品名:Teamcenter Rapid Start系統

導入建置費(共20天)」、「數量:1」、「單價256,000」、「金額256,000」(見原審卷㈠第15頁),可知上訴人負有系統導入建置義務。茲系爭採購單與系爭報價單(見同卷第145頁)均未記載系統導入建置義務之具體內容,是系統導入建置義務內容應參酌兩造在締約前後相關溝通資料,茲析述如下:

⑴上訴人業務主任鄭柏瑋於原審113年5月28日庭期結證稱,

上訴人於111年10間曾派員前去被上訴人進行軟體產品介紹、說明及簡報(見原審卷㈠第372頁筆錄),並有簡報在卷可稽(見同卷第121-137頁),分述如下:

①關於「CAD整合」頁面載明:「CAD整合配置─配置CAD整

合和AWC用戶端……資料匯入」(見同卷第133頁,CAD意指圖檔,見本院卷㈠第256-257頁),另於「30天快速導入標準化解決方案」明列「CAD整合」為其功效之一(見原審卷㈠第135頁)。可知系統導入建置內容包含「資料(CAD)匯入」。

②其次,簡報亦記載「標準化配置─…BOM管理…」(見原審

卷㈠第124頁),並於「BOM管理」頁面記載其功能包含「導入設計BOM」、「建立製造BOM」、「BOM比對」、「BOM匯出(Excel)」(見同卷第130-131頁),且於「30天快速導入標準化解決方案」記載「BOM管理」亦為系爭軟體功能之一(見同卷第135頁),足見BOM表匯入SAP,亦為上訴人所標榜系爭軟體功能。

③再其次,簡報亦記載「標準化配置─角色和權限…」、「

角色和權限─具有適當存取權限的群組和角色…」(見同卷第124-125頁)。可知權限設定亦為系爭軟體效能之一。

④至於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軟體另應具有浮動帳號功能一節

,然而此一項目並未見於簡報、系爭報價單或系爭採購單,難認被上訴人曾採購此一工具。

⑤是依上訴人簡報,資料匯入、BOM表匯入SAP、權限設定

,均屬系爭軟體主要功能,上訴人憑以向客戶推銷商品。再者,系爭軟體安裝後,無法自動產生資料匯入、BOM表匯入SAP、權限設定之效果,必須經由專業人士花費相當時日設計相關指令、操作系爭軟體始能產生上述功效;解釋上,資料匯入、BOM表匯入SAP、權限設定既屬系爭軟體以外之人工作業,且系爭報價單與系爭採購單均將「系統導入建置」與系爭軟體分別標示費用,是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採購單所示之「系統導入建置」,包含簡報所載之資料匯入、BOM表匯入SAP、權限設定之服務(見本院卷㈣第113頁筆錄),應屬可採。

⑵再者,黃旻熙於本院114年2月15日準備程序結證稱,兩造

在締約前開會,被上訴人提出原有資料匯入、權限設定之需求,上訴人也答應,被上訴人因而購買系爭軟體;且系爭軟體並應具有BOM表匯入SAP功能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16、319頁筆錄)。並有下列對話可證:

①上訴人業務員曾慶琳(Erin)112年1月12日以Line連絡

黃旻熙(Andy Huang)「14:48 請問如果下週一先進行安裝剩下的年後再來處理呢」、112年1月13日「11:12請問週一只安裝軟體剩下的配置年後再處理的話可以嗎?」(見原審卷㈠第478頁Line截圖)。上訴人工程師何政宏(Jack.Ho)即在同年月16日於新睿精密TCRS群組表示「17:36CADEXJack.Hohi黃副處:謝謝您今天的協助.如所展示,伺服器端的TC已安裝好,可以上傳文檔到TC.AWC介面也可以看到上傳的文檔.本周四早上會在貴司一位同仁的電腦上安裝solidworks接口,確定同仁可在soliwork中上傳資料到TC.」(見本院卷㈠第336頁即原審卷㈠第269頁),復於112年2月13日上午8時55分在該群組發言:「Hi 黃副處早安,關於上周提到的資料遷移,有方式可以給您看一下,您有空,再請讓我知道.謝謝.」(見本院卷㈠第243頁即原審卷㈠271頁),同年月23日亦提及:「14:07現在的設計都是建議逐筆資料確認後再匯入.至於批次匯入的部分,有這樣的功能,但是以XML」、「建議先依照昨天的計畫規則確認後,逐筆上傳也都沒問題,再來批次上傳.」(見本院卷㈠第244頁即原審卷㈠272頁),直到112年4月14日仍表示:「00:50 CADE

X Jack.Ho此圖為在ROSA目錄下,建立一空白CAD圖檔,作為匯入none CAD資料使用.確認批次匯入工具可以抓到此檔.」(見本院卷㈠第250頁)。足見上訴人知悉其負有將被上訴人原有資料匯入系爭軟體之義務,而由曾慶琳、何政宏與被上訴人接洽,交由何政宏連續數月處理被上訴人資料匯入與測試工作,並回報進度。

②黃旻熙(Andy Huang)與曾慶琳(Erin)於111年12月26

日以電子郵件討論契約執行作業時,各自提及「我們初步規劃料號/BOM的格式如附件」、「附件為新睿精密料號、BOM格式初步規劃…」,已如前述;嗣曾慶琳於同年月28日以電子郵件通知上訴人工程師何政宏(Jack.Ho)「主旨:RE:料號/BOM的格式」、「Hi All:附件是今日新睿精密黃副處提供最新的料號規劃……【BOM】1) 之後會轉成樹狀圖…」(見原審卷㈠第155頁)。又何政宏於112年3月10日通知黃旻熙「下午04:13 CADEXJack.Ho:hi請問server可以安裝LibreOffice嗎?我整理BOM表會需要看到輸出.」(見本院卷㈠第364頁Line對話),同年月16日在新睿精密TCRS群組表示:「15:32Hi黃副處:目前Gigi已經開始遷移舊檔,有問題會再讓我知道.至於BOM表格式已可以看到資料,先關注GIGI是否有遇到遷移的問題.後續再格式微調來解決欄位重覆的順序(我預計兩天完成)」(見本院卷㈠第246頁Line對話)。可知上訴人應提供BOM表匯入SAP之功能,遂交待工程師何政宏進行相關規劃設計,何政宏直到112年3月16日仍在作業中。

③112年1月10日,何政宏(Jack.Ho)於新睿精密TCRS群組

發言:「…2.西門子原廠手冊建議 Server軟體安裝在另一個windows帳號 tcadmin, 請協助建立, 此windows權限需進一步設定,安裝當天須請網管人員協助…」(見本院卷㈠第334頁即原審卷㈠第267頁);堪證權限設定亦屬上訴人工作內容,因而向被上訴人說明進度並請求協助。

⑶至於黃旻熙於前述庭期證稱在購買系爭軟體以前,兩造開

會時,被上訴人提出浮動帳號之需求,上訴人也答應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16頁筆錄);另於原審113年4月30日庭期結證稱:上訴人有答應提供浮動帳號,而且實際在做;被上訴人有購買4個,並提供6個名單請上訴人鍵入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33頁筆錄);然而,黃旻熙並未提供會議資料以證明上訴人承諾提供浮動帳號功能,復未提出兩造間討論浮動帳號之相關對話,且無上訴人施作浮動帳號相關資料,所述即有不足。至於被上訴人所舉112年1月9日Line及112年3月29日電子郵件之PDM使用者名單(見原審卷㈠第205、203頁),惟上訴人否認此與浮動帳號有關(見本院卷㈡第58頁),且上開資料均未記載名單與浮動帳號有何關連,前揭通聯相對人何政宏(Jack.Ho)與曾慶琳(Erin)回應內容亦未提及此為浮動帳號名單,仍難憑以推論上訴人負有提供浮動帳號之義務。

㈡上訴人固然主張資料匯入、BOM表匯入SAP、權限設定,並非

系爭採購單與系爭報價單所載項目,前開簡報雖有相關記載,但是被上訴人並未向其訂購此等功能與服務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9、114頁)。惟查:

⑴上訴人就系爭軟體所製做簡報標題為「快速、有效的管理

資料 TeamCenter Rapid Start」(見原審卷㈠第121頁),核與系爭採購單第1項「Teamcenter Rapid Start」軟體名稱相符,可知上開簡報確係說明系爭軟體之特質與功能;且簡報將資料匯入、BOM表相關功能、權限設定,列入系爭軟體功能為系爭報價單之一部,已如前述;簡報並未標示此等項目屬於選擇性配備,更未註明客戶應另行付費採購;則上訴人推稱被上訴人並未採購上述三項功能與服務一節,洵無可採。

⑵至於上訴人業務主任鄭柏瑋於原審113年5月28日庭期結證

稱:「(被告公司主張雙方合約約定有包含『應協助被告公司將資料全數匯入』此工作,此工作是否有在原告公司報價單或被告公司採購單項目內?)以上內容都沒有在報價單及採購單的項目內」、「(有關系統導入與資料匯入,兩者是否為相同的工作項目?以及它們在報價單的記載及金額上,是否會有所不同?)系統導入與資料匯入是不相同的工作,在報價單的記載與金額上也會有不同,資料匯入的需要金額會比較高,系統導入指的是將系統安裝及人員設定配置完成後,屬於系統導入,資料匯入是指將現有想要匯入到此系統內的檔案,此做法為資料匯入,因資料匯入系統有差別,所以需要客製化,金額會比較高」、「(依您的說法,在你們業界,如果工作需求項目有包含資料匯入,是否應該會在採購單或報價單上詳細記載將匯入的資料類別與項目等資訊?)如果有要求要資料匯入,會請客戶提供他們的檔案以及相關資料給我方評估,並標示說需完成此項作業才可驗收」、「(被告公司在簽約當時,是否有提供相關他們要要求匯入的資料?)被告當時並無提供,因為TCRS是配置好的軟體,所以後續客戶有要求要多匯入資料,屬於售後服務範圍內,我們協助他們完成」、「(你稱被告後續要求多匯入資料是屬於售後服務,但你方才已經稱匯入資料與系統導入是不同的項目,且前者工程還是比較大,為何此部分是屬於售後服務?)因為我們公司秉照著服務客戶的精神,其實我們都會多給予客戶其他的服務,去解決他們目前遇到的問題,就算是他們採購的項目無法達到,我們會去討論及研究是否可以協助完成,所以這一點對於我們公司來說是售後服務,是多給予客戶的」、「(被告公司下採購單時,其人員有無表示該次的採購金額或交付項目是有包含『一般業界標準的權限設定功能』、『浮動帳號』及『將資料全數匯入』之功能與服務?)並沒有提到」、「〔(請求提示被證12)會議記錄第5 點提到『接下來導入的會議安排」,既然原告主張『系統導入建置」只是安裝TCRS,為什麼還要安排導入會議?導入會議是要討論什麼?〕系統導入都需要買賣雙方一同去完成此系統的建置與配置,白話來講,因為我們不會知道客戶目前的作業流程及實際需求,所以都是需要雙方來討論及配合去完成所需的作業」、「(但原告在準備二狀第2頁第21至23行稱,系統導入建置就只是要安裝TCRS在被告的設備,你這裡又說需要跟客戶討論需求,既然只是要安裝,有什麼需求好討論的?)導入軟體一定要雙方討論,因為不會一次就到定位,所以都要確認客戶的需求,再經由我方工程師提供相關資料去完成」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74-375、381頁)。依鄭柏瑋證詞,被上訴人並未訂購資料匯入、BOM表匯入SAP、權限設定之功能。系統導入並不是將被上訴人原有資料匯入,而是將系爭軟體安裝在客戶設備,只要與客戶開會討論並配合作業即可;資料匯入是將客戶檔案匯入系爭軟體系統,屬於費用較高之客製化作業。雖然被上訴人並未訂購資料匯入服務,不過,上訴人基於售後服務精神,仍然給予一定程度協助資料匯入等情。然而,系爭報價單與系爭採購單均記載:「品名:Teamcenter Rapid Start系統導入建置費(共20天)」、「數量:1」(見原審卷㈠第145、15頁),上訴人報價達40萬元,嗣兩造同意以被上訴人採購價25萬6000元成交;可知系統導入建置必須花費相當時日(20天)與人力,具有獨立價值,顯非單純將系爭軟體安裝在客戶設備之工作。再者,售後服務本質上係延續並維持原有契約關係,並非增加上訴人義務,是鄭柏瑋證稱資料匯入之費用較高,又稱基於售後服務會協助客戶進行原有資料匯入云云,顯與常理有違,難以遽信。參酌系爭軟體簡報已提及資料匯入、BOM表匯入SAP、權限設定功能,為系爭報價單之一部(見第㈠小段第⑴點),且上訴人員工曾慶琳與何政宏於電子郵件、Line,一再向被上訴人報告此等服務進度(見第㈠小段第⑵點),均如前述,是鄭柏瑋前開證詞尚無可採。

⑶何政宏於本院114年12月15日準備程序結證稱:「(㈡提示

系爭報價單……,證人何政宏是否有參與?)我是簽約後負責系統導入等工作,『系統導入』是指幫客戶安裝,負責導入過程,確定西門子提供軟體基本可以使用(「Teamcenter及Solid Edge套裝軟體」是西門子所提供的軟體,上訴人負責代理西門子這套軟體)。我另外還負責售後服務,是指處理客人所提出之問題,請西門子進一步協助…」、「〔㈢比對原證5末系爭報價單…請說明下列事項:⑴關於『權限設定」…、『資料匯入』(或『系統導入』)…是否為凱德公司契約義務?〕⑴系爭軟體有『權限設定』這個基本功能,但是雙方在簽約後討論如何使用時我們要詢問西門子,這並不是上訴人的工作,因為我們只是代理商。…關於『「資料匯入』(或『系統導入』)在被上訴人這邊指的是批次資料匯入,但是這要請客戶自行使用。如果遇到問題我們只是提供技術上協助」、「(㈩『系統導入建置』與『資料匯入』是否相同?如何區分?依契約內容,上訴人凱德公司是否負有無此等義務?)這兩個名詞不一樣,系統導入建置是指安裝並且保障基本功能可以使用。資料匯入是指被上訴人主張他原有的上萬筆圖檔一次匯入系爭軟體做管理。這部分應該由被上訴人自己做,我們只負責示範,並且解決他們遇到的問題」、「(依契約內容,上訴人凱德公司是否應將被上訴人新睿公司舊有資料全數匯入新系統?)我們不用負責,這要客人自己負責」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05-308頁筆錄)。依何政宏證詞,其並未參與簽約前簡報、磋商等工作,只負責簽約後之系統導入、售後服務等工作。系統導入與客戶資料匯入並不相同,前者是安裝系爭軟體並保障基本功能,後者是指被上訴人原有圖檔匯入系爭軟體,且由被上訴人自行負責等情。然而,何政宏既並未參與簽約前簡報、報價工作,是以其對系爭契約義務之解讀,純係個人主觀認知;參以系爭軟體簡報已提及資料匯入、BOM表匯入SAP、權限設定功能,為系爭報價單之一部(見第㈠小段第⑴點),且上訴人員工曾慶琳與何政宏於電子郵件、Line,一再向被上訴人報告此等服務進度(見第㈠小段第⑵點),均如前述;是何政宏證詞,尚無從為有利上訴人之判斷。

㈢綜上,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負有資料匯入、BOM表

匯入SAP、權限設定義務,應屬可採;至於其主張上訴人另應提供浮動帳號服務一節,則非可取。

八、關於上訴人是否已履行契約義務方面:上訴人主張其已履行系爭契約各項義務,且被上訴人於112年2月22日驗收完畢云云(見本院卷㈡第43-56頁)。被上訴人則辯稱系統導入建置所包含資料匯入、BOM表匯入SAP、權限設定等細項工作,但是上訴人所施作細項發生重大瑕疵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13頁、原審卷㈠第194頁)。經查:㈠黃旻熙於本院114年12月15日準備程序結證稱,上訴人所進行

原有資料匯入、權限設定、BOM表匯入SAP等工作,均有瑕疵(見本院卷㈠第316、319頁筆錄)。並就細項證述:

⑴關於被上訴人原有資料匯入方面,黃旻熙證稱:「〔㈤提

示被證13之Line編號17即原審卷㈠271頁,何政宏於2023年2月13日上午8時55分(筆錄誤載「23日下午2點7分」)在群組中提及『Hi 黃副處早安,關於上周提到的資料遷移,有方式可以給您看一下,您有空,再請讓我知道.謝謝.』,證人黃旻熙是否收到上述訊息?是否直到112年2月時,證人黃旻熙才提出有關資料遷移事項(資料匯入)的事情?〕有的,有印象。這個是何政宏測試資料遷移,他做了以後要我去看。上線前至少要一兩次測試作為前置作業,因為雖然在111年12月購買系爭軟體,但是112年農曆年後才開始導入資料」、「(㈥提示被證13之Line編號23即原審卷㈠272頁,何政宏於2023年2月23日下午2點7分在群組中提及:『現在的設計都是建議逐筆資料確認後再匯入.至於批次匯入的部分,有這樣的功能,但是以XML』、『建議先依照昨天的計畫規則確認後,逐筆上傳也都沒問題,再來批次上傳.』,證人黃旻熙是否收到上述訊息?對話中所述的資料,是由誰來確認與匯入?)我有收到這份訊息,因為先前何政宏是一筆一筆測試,但是我們有數千筆圖檔,不可能一筆一筆上傳。所以何政宏表示系爭軟體有這個功能,如果一筆一筆上傳沒問題,後續可以用XML的格式可以一次大量上傳資料(也就是批次上傳)」、「〔㈦提示上證1對話紀錄─本院卷246頁。何政宏於2023年3月15日下午3點11分在群組中提及:『佈署完畢,可以開始上傳資料了』,但新睿公司員工Gigi(中文名稱謝明錡)於當日下午4點回復:『仍無法匯入』,證人黃旻熙是否收到上述訊息?前述資料是否由新睿公司人員自行上傳與匯入?〕我有收到這個訊息,何政宏會先把系統佈屬完成,我會先做快照(備份),謝明錡是負責繪圖的人員,他把圖檔上傳,但是失敗。也就是何政宏測試時沒有問題,但是謝明錡使用時卻發生問題」、〔㈧提示上證1對話紀錄─本院卷246頁。何政宏於2023年3月16日下午3點32分向您提及:『Hi黃副處:目前Gigi已經開始遷移舊檔,有問題會再讓我知道.……,先關注GIGI是否有遇到遷移的問題.後續再格式微調來解決欄位重覆的順序(我預計兩天完成)』,證人黃旻熙是否收到上述訊息?上述資料是否由新睿公司人員自行遷移?〕我有收到這個訊息,資料遷移是凱德公司要提供工具跟方法,遷移工作我們會做,但是我們每次測試遷移都失敗(不記得有無成功過,只記得一直在修正)…」、「〔㈩提示上證1對話紀錄─本院卷248頁。何政宏於2023年3月20日下午6點41分在群組中提及:『Teamcenter是管理CAD,主要匯入方式都是以CAD圖檔.可以使用Rich Client介面一筆一筆匯入.如要批次大量自動匯入CAD以外的檔案,需要額外開發.』,證人黃旻熙是否收到上述訊息?當時何政宏提到要額外開發,新睿公司人員有無異議?〕系統是凱德公司的,我們也搞不清楚。不管他用什麼工具,我們目的就是要遷移資料進去。而且後來上訴人沒有提供這個工具給我們,也沒有告訴我們額外開發時需要做什麼事、費用多少」、「〔提示上證1對話紀錄─本院卷249頁。新睿公司員工Rosa於2023年4月13日下午1點20分在群組中詢問:『@Jack.Ho(明橙明珈爸爸)請問為甚麼我批量匯入查詢不到圖件檔』,證人黃旻熙是否收到上述訊息?當時資料匯入是否為新睿公司人員自己執行?〕後來李若醇接替謝明錡的工作,她有繼續做批量圖檔的匯入,她批量匯入圖檔但是無法查詢到圖檔資料」、「〔2023.04.14星期五『00:50 CADEX Jack.Ho此圖為在ROSA目錄下,建立一空白CAD圖檔,作為匯入none CAD資料使用.確認批次匯入工具可以抓到此檔.』(提示被上證1第23頁第15行以下)(筆錄誤載:『第22頁第24行以下』),『02:32 CADEX Jack.Ho匯入None CAD資料所需的空白CAD檔案已上傳到Z:\研發部\Rosa\PDM\Wisee_Jack_0414_0302_A』(提示被上證1第24頁第4行),證人何政宏是否有幫被上訴人開發NON-CAD檔的批次匯入方法?〕圖檔是CAD檔,文件類的是NONE CAD檔。這個系統是以CAD為主,何政宏在教李若醇如何處理NONE CAD檔。NONE CAD檔批次部分,我不清楚何政宏有無教李若醇。但是最後還是沒有找到快速處理的工具,仍然在調整中」、「(剛才證人黃旻熙表示有上千筆圖檔需要處理,被上訴人何時把這些圖檔以何方式提供給何政宏?)只需要何政宏給我工具或方法,我們自己就可以做圖檔處理,何政宏只跟我們要了5-10個做測試。我們沒有要求凱德公司幫我們做這些資料的處理(意指被上訴人只需何政宏提供資料匯入之工具或方法,可以自行將原有資料匯入系爭軟體),何政宏也沒跟我們要上千筆的圖檔」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16-325頁筆錄)。並有上開新睿精密TCRS群組對話資料可佐(見本院卷㈠第243-250、355-356、373頁)。依黃旻熙證詞與新睿精密TCRS群組上開對話,自112年2月13日至112年6月1日,何政宏多次進行資料遷移(將被上訴人原有資料匯入系爭軟體),但是僅能逐筆匯入,無法進行大量遷移之批次上傳作業,且何政宏測試時雖無問題,被上訴人員工謝明錡等人操作時卻無法使用,應認上訴人所進行原有資料匯入工作,未致系爭軟體發揮功能,顯有重大瑕疵。

⑵關於BOM表匯入SAP方面,黃旻熙證稱:「〔㈧提示上證1對話

紀錄─本院卷246頁。何政宏於2023年3月16日下午3點32分向您提及:『Hi黃副處:…至於BOM表格式已可以看到資料,…』,證人黃旻熙是否收到上述訊息?上述資料是否由新睿公司人員自行遷移?〕我有收到這個訊息,…。BOM表格式是指系爭系統轉到SAP系統,後者屬於ERP系統,BOM表格式可以產生.XLS的檔案,讓我們可以匯到SAP。何政宏有給我們初期的版本,但是很多欄位有重複,所以何政宏在群組裡面表示要幫我們修改」、「〔證人黃旻熙於原審113年4月30日筆錄第12頁30行證述,凱德公司『沒有把系統完全設置到穩定可以使用的狀態』,意思為何?〕系爭軟體是在協助我們…匯出BOM表轉到SAP系統,但是這些功能都還沒完成也還沒整個運作。所以被上訴人無法使用這套系統。建置時又發生數次重新安裝狀況…」、「〔2023/03/10(五)『下午04:13 CADEX Jack.Ho hi請問server可以安裝LibreOffice嗎?我整理BOM表會需要看到輸出.』(提示被上證2第2頁第15行),請證人說明2022年12月15日何政宏與你的電子郵件與LINE對話,是否表示何政宏還在進行BOM表輸出格式的工作?〕BOM表有輸出過一次,我有反映有些欄位重複,何政宏表示可以調整。之後有沒有再收過BOM表,因為時間太久了,我沒有印象。但是到最後BOM表的格式還是沒有確認完成」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17-322頁筆錄),並有新睿精密TCRS群組對話可參(見本院卷㈠第246、364頁)。依黃旻熙證詞與上開對話,直到112年3月10日,上訴人雖然持續處理BOM表,仍無法達成BOM表匯入SAP之功效,顯有瑕疵。

⑶關於權限設定方面,黃旻熙證稱:「〔證人黃旻熙於原審1

13年4月30日筆錄第12頁30行證述,凱德公司『沒有把系統完全設置到穩定可以使用的狀態』,意思為何?〕系爭軟體是在協助我們繪圖時,…、權限管理、…,但是這些功能都還沒完成也還沒整個運作。所以被上訴人無法使用這套系統。…」、「(證人何政宏是否有為被上訴人進行權限設定工作?)還沒,權限設定是指不同的工作分別由不同的人有權限,凱德公司還沒做好,因為資料還沒導入」、「〔請證人說明2023/05/29(一)『下午05:32 Andy Huang":麻煩請提供給我作者有哪些權限,檢視者有哪些權限。至於分產品設定不同權限的方法,進一步再討論。"下午0

7:59CADEX Jack.Ho:好的』(提示被上證2第10頁第5行至第7行),2023/06/02(五)『下午03:34 Andy Huang"權限設定的畫面有了嗎?我老闆在要了"』(提示被上證2第12頁第22行以下),證人何政宏是否至當時仍未完成權限設定?〕當時我們有提供其他軟體的畫面給凱德公司參考,但是我們並沒有系爭軟體的權限畫面,我只是跟何政宏要系爭軟體的權限畫面要去做比對。最後凱德公司業務有傳一個檔案給我們,但是後續還沒有討論,案子就中止了。他們寄電子郵件表示要換一個西門子的顧問來接替何政宏,後面就沒消息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17-323頁筆錄),核與被上訴人所舉Line對話相符(見同卷第372、374頁)。依黃旻熙證詞與上開對話資料,可知上訴人於112年6月2日仍未完成權限設定功能。

㈡何政宏固然於本院114年12月15日準備程序結證稱,其並未參

與驗收工作。安裝系爭軟體以後曾經發生接口問題,經由更新接口軟體版本即解決問題;系爭軟體功能正常,被上訴人原有資料可以逐筆上傳,雖然被上訴人覺得不好用,但是與系爭軟體基本功能無關。CAD圖檔對接需要符合對應版本,在Inventor圖檔更新後就可以對接;雖然曾經向被上訴人示範將圖檔匯入,但是此部分並非系爭契約所定上訴人義務等情(見本院卷㈠第306-313頁筆錄)。依何政宏證詞,於安裝系爭軟體以後,其認為無須負責將被上訴人原有資料匯入,故僅向被上訴人示範如何將原有資料逐筆上傳以及CAD圖檔匯入。對照前開黃旻熙證詞與新睿精密TCRS群組對話等資料,堪認上訴人所進行系統導入建置,並未達到原有資料匯入之成效,以致無法達成系統導入建置功能。

㈢上訴人固然主張其已履行系爭契約各項義務,且被上訴人於

112年2月22日驗收完畢云云;並舉112年2月22日出貨單為證(見本院卷㈡第56頁)。經查,前揭出貨單第5欄記載:「TeamcenterIntegration for Inventor」(意指系爭軟體可以與繪圖軟體對接),並由被上訴人資訊單位副處長黃旻熙在客戶簽名及日期欄簽名、記載「2/22」(見原審卷㈠第17頁、不爭執事項㈢)。但是,上訴人預定於112年2月22日由鄭柏瑋、蔡義智、何政宏、曾慶琳共同拜訪被上訴人,討論進度及配置需求等議題(見原審卷㈠第419頁行事曆),參以系統導入建置時程達20日(見同卷第15頁系爭採購單第6欄),可知112年2月22日尚未完成系統導入建置工作。參以黃旻熙於本院114年12月15日準備程序結證稱:「〔…提示原審原證2(原審卷17頁)(涉及原審113年4月30日筆錄第5頁)〕原證2只是軟體送來的資料,但是並沒有提出(系爭採購單)第6項之建置報告。我在原審作證時說他們沒有完工,指的就是第6項」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19頁筆錄);足見黃旻熙於上開出貨單所為簽認,係針對上訴人於112年2月22日交付系爭軟體所為,與系統導入建置工作無涉。是上訴人執前開出貨單主張被上訴人已在112年2月22日完成系爭契約之驗收一節;尚無可取。

㈣綜上,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所處理資料匯入與BOM表匯入SAP

工作,均有重大瑕疵,復並未進行權限設定工作,其所施作系統導入建置,無法達到應有功能,顯有重大瑕疵一節,應屬可採。

九、關於上訴人得否請求尾款138萬1800元本息方面:上訴人主張其已履行系爭契約,被上訴人應給付尾款138萬1800元本息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4、63-64頁)。被上訴人辯稱系統導入建置工作已施作部分顯有重大瑕疵,系爭軟體復欠缺所保證之功能及品質,經定期催告修補未果,其已解除契約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13頁)。經查:

㈠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之」、「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494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契約為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上訴人就系爭軟體雖已安裝,但是系統導入建置之資料匯入與BOM表匯入SAP均無法發揮應有功能,權限設定並未完成,致系爭軟體即無法與舊有資料庫結合,無從發揮功能,已如前述;足見上訴人就系統導入建置工作顯有重大瑕疵,應適用承攬相關規定。

㈡被上訴人以112年12月7日原審民事答辯㈡狀,催告上訴人於7

日內履約、修補瑕疵;略稱:「㈣…請原告於本訴狀送達後7日内修補瑕疵並依債之本旨完全給付(即交付「具備符合業界一般標準的權限設定功能」,完成系統建置及導入(包含將被告公司原有資料匯入完成)…」(見原審卷㈠第194頁)。繕本於112年12月6日送達上訴人(見不爭執事項㈤),可知被上訴人業已催告上訴人於112年12月14日前修補系統導入建置功能。被上訴人嗣因上訴人並未遵期修補,自112年12月15日起構成遲未修補重大瑕疵之情事,以112年12月18日(112)銘訪字第121801號律師函,再行催告上訴人於函到後5日內履約及修補瑕疵;略稱:「二、…惟凱德公司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6日收受前開訴狀繕本後迄未修補瑕疵並依債之本旨完全給付,爰再委請貴大律師代為發函,函促凱德公司於函到後五日内修補瑕疵並依債之本旨完全給付,逾期未履行者,本公司即重申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85-286頁),上訴人於112年12月19日收受律師函(見不爭執事項㈥)。

㈢嗣被上訴人以112年12月27日(112)銘訪字第122701號律師

函,向上訴人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略稱:「主旨:為代當事人新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為解除與貴公司間就TeamcenterRapidStart等軟體所訂立之買賣及承攬混合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貴公司於函到七日内退還已收訂金新臺幣59萬2200元,詳如說明,敬請查照。…」。該律師函於112年12月28日送達上訴人(見不爭執事項㈦)。上訴人就其於被上訴人112年12月19日催告其於5日內就系統導入建置之重大瑕疵即「資料匯入、BOM表匯入、權限設定」完成修補,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自屬合法。系爭契約既經解除,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尾款138萬1800元本息,即屬無據,不應允許。被上訴人其餘解約抗辯以及備位撤銷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為論述。

十、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據系爭採購單之價金請求權,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38萬1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是則原審依此駁回其訴,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十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許純芳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尊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