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596號上 訴 人即追加被告 東森一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蘊葳上 訴 人即追加被告 東森山莊第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自培上 訴 人即追加被告 麗多森林社區法定代理人 陳和錦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被 上訴 人即追加原告 東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瞬傑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