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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易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526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品嘉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王怡萱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桂田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昇華娛樂傳播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青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