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64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趙君朔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時奮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複 代理人 陳冠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一部附帶上訴,本院於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之上訴及被上訴人之其餘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六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陳時奮(下逕稱其姓名)主張: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趙君朔(下逕稱其姓名)於其所申設之臉書帳號「Chun-shuo Chao」(下稱系爭臉書帳號)網頁,分別於如附表「發表日期」欄所示時間,發表如附表「內容」欄所示之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散佈與伊實際教職經歷不符之不實內容,藉此貶損伊之社會評價,侵害伊之名譽權,致伊精神受有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趙君朔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40萬元本息等語(陳時奮逾上開部分之請求,經原審判決陳時奮敗訴,未據陳時奮聲明不服,已經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不予贅述)。
二、趙君朔則以:伊發表附表編號1言論前,已至「華爾街日報」、「金融時報」、「新聞周刊」之網頁輸入「Shih-Fen Chen」(即陳時奮英文姓名),查無任何文章,「華盛頓郵報」查詢結果出現5個選項,僅最後1個選項出現21年前的文章,文字多達1,745個字,且僅其中一段文字提到「Shih-Fen Chen」,疏漏未見在所難免,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言論內容「根本查不到」,核與伊上網未查得資料意旨相符,附表編號1言論未侵害陳時奮之名譽權;附表編號2言論,「2006年至2018年不是美國教授」情節為陳時奮所自認,伊僅誤載「2018年」為「2020年」,情節輕微,未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或未達情節重大,亦未侵害陳時奮之名譽權;附表編號3言論無隻字片語提及陳時奮,且大學排名本無客觀評價,伊所為言論內容核屬主觀評論意見,且未逾適當評論範疇,不構成名譽權侵害;附表編號4言論係伊酒後亂寫之臉書文章,整篇內容毫無邏輯,閱讀者無從理解內容,自無侵害名譽權可能;附表編號5至7言論,伊本於發表言論當時維基百科網站記載「陳時奮於2014年升任正教授」內容,有相當理由確信陳時奮於實歲00歲時仍為副教授,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非惡意侵害陳時奮之名譽權,況且陳時奮自認「2013年7月升任正教授」,上述言論所載年紀及副教授升任正教授時間僅些許誤差,未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或未達情節重大,未侵害陳時奮之名譽權;又陳時奮為資深知名且擁有眾多粉絲之政治評論員、網紅,掌握較多社會資源得為自己名譽為澄清,應以最大容忍標準接受嚴苛的監督與批評,況且系爭言論發表時,臉書社群媒體帳號「翁達瑞」尚未公開身分為陳時奮,系爭言論自未侵害陳時奮之名譽權;此外,附表編號1言論發表時間距陳時奮提起本件訴訟已逾2年消滅時效,伊自得行使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賠償等語,資為抗辯。
三、除確定部分外,原審判決趙君朔應給付陳時奮10萬元本息,駁回陳時奮其餘之訴,並為得、免假執行之宣告,趙君朔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趙君朔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陳時奮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陳時奮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又陳時奮提起一部附帶上訴,其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陳時奮後開第㈡項請求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趙君朔應再給付陳時奮30萬元及自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趙君朔於本院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30、131、203頁):㈠趙君朔在系爭臉書帳號網頁發表系爭言論。
㈡陳時奮係00年(0000年)00月00日生,於85年(1996年)取
得博士學位,自86年(1997年)起先後於美國堪薩斯州立大學、布蘭戴斯大學擔任助理教授,於95年(2006年)任教於毅偉商學院擔任副教授,102年(2013年)於毅偉商學院取得正教授一職,自107年(2018年)迄今擔任西華盛頓大學講座教授,並擔任國立中山大學榮譽講座教授。
㈢趙君朔係網路傳播媒體思想坦克、方格子vocus、The News L
ens關鍵評論網、太報等專欄作家,及「美中台戰情室」節目主講人(原證26),個人臉書頁面如原證27。
㈣華爾街日報、金融時報、新聞週刊、華盛頓郵報有關報導陳時奮意見內容如原證17、原證22、原證23、原證24。
㈤華盛頓郵報網頁(www.washingtonpost.com)可查得92年(2
003年)4月6日關於陳時奮(英文名字Shih-Fen Chen)之新聞報導(原證17、原證34、被證1)。
五、陳時奮主張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致其受有精神痛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趙君朔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本息等情,為趙君朔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院判斷如下:
㈠陳時奮主張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是否可採?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07號判決參照)。次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如能證明所言為真實或雖非真實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類推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所規定能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並具公益性者,不罰之規定,而認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所謂合理查證義務,即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要求之判斷,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衡平關係,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具體考量表意人所指摘或傳述侵害他人名譽言論之方式、散布力與影響力、所為言論對被指述者名譽之毀損方式、程度與影響範圍,及該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從而,於傳播媒體(包括大眾傳播媒體、社群媒體與自媒體等)上所為侵害他人名譽言論,因其散布力與影響力均極強大,該言論一經發表,並被閱聽者轉貼、轉載後,往往可對被指述者之名譽造成難以挽救之毀損,是表意人所應踐行之事前查證程序,較諸一般人日常生活中以言語所為口耳間傳播之侵害他人名譽言論,自應更為周密且嚴謹,另一方面,基於言論自由對民主社會所具有之多種重要功能,言論內容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愈高者,例如對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監督政府與公共事務之助益程度愈高,表意人固非得免於事前查證義務,惟於表意人不具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之前提下,其容錯空間相對而言亦應愈大,以維護事實性言論之合理發表空間,避免產生寒蟬效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意旨參照)。另按事實陳述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或雖非真實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自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⑵趙君朔在系爭臉書帳號網頁發表系爭言論,已如不爭執事項㈠所示,而查:
①華爾街日報、金融時報、新聞週刊、華盛頓郵報有關報導陳
時奮意見內容如原證17、原證22、原證23、原證24,且華盛頓郵報網頁(www.washingtonpost.com)可查得92年(2003年)4月6日關於陳時奮(英文名字Shih-Fen Chen)之新聞報導之情,已如不爭執事項㈣、㈤所示,附表編號1言論引用陳時奮於毅偉商學院網站學術經歷資料(見原審卷第40頁),言論內容稱陳時奮「偽造履歷,說自己的意見在華爾街日報、金融時報、新聞週刊、華盛頓郵報都出現過」、「根本查不到」等語,有關「偽造履歷」、「根本查不到」內容即與前揭事實不符,且有指摘陳時奮履歷不實情事,又上述網頁貼文下方復有第三人留言評論情節,有該臉書網頁資料可據(原審卷第41頁),附表編號1言論於客觀上足使陳時奮之社會評價遭受貶損,已侵害陳時奮之名譽權之情,可資確認。趙君朔雖抗辯貼文前曾查詢華爾街日報等網站,未查得任何文章,且華盛頓郵報網站文章字數多達1,745個字,僅一段文字出現陳時奮名字,疏漏未見在所難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又言論內容「根本查不到」,核與上網未查得資料意旨相符云云。然華盛頓郵報、華爾街日報網站迄今仍可查得原證17、原證22之陳時奮評論意見報導之情,業經趙君朔於本院準備程序攜帶筆電當庭查詢結果在案,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據(見本院卷第166、167頁),且陳時奮於毅偉商學院網站學術履歷資料內容:「我的各種『評論』也出現在……華爾街日報、華盛頓郵報等報紙和雜誌」(見原審卷第40頁),既未陳述其為各該新聞媒體報導文章作者,又附表編號1言論內容記載:「說自己的『意見』在華爾街日報…(根本查不到)」等語,趙君朔所為「根本查不到」言論亦未特定係陳時奮為作者所撰文章,趙君朔應可認識上述新聞媒體網站所查得資料內容可能包含陳時奮之評論意見,況且趙君朔係網路傳播媒體思想坦克、方格子vocus、The News Lens關鍵評論網、太報等專欄作家,及「美中台戰情室」節目主講人,並經營社群媒體個人臉書網頁,已如不爭執事項㈢所示,趙君朔於社群媒體臉書為上述言論,其散布力與影響力較為強大,踐行之事前查證程序應更周密且嚴謹,其對華盛頓郵報、華爾街日報網站所查得原證17、原證22之陳時奮評論意見報導之閱讀未臻詳細,即對外發表「根本查不到」言論,顯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況且趙君朔又以「偽造履歷」之虛偽造假文字指述陳時奮於毅偉商學院網站學術經歷資料不實,該言論內容顯逾越其所查證結果,而屬刻意貶損陳時奮之社會評價行為,可資認定,是趙君朔抗辯附表編號1言論未侵害陳時奮名譽權云云,自未可採。
②又陳時奮係00年(0000年)00月00日生,於85年(1996年)取得博士學位,自86年(1997年)起先後於美國堪薩斯州立大學、布蘭戴斯大學擔任助理教授,於95年(2006年)任教於毅偉商學院擔任副教授,102年(2013年)於毅偉商學院取得正教授一職,自107年(2018年)迄今擔任西華盛頓大學講座教授,並擔任國立中山大學榮譽講座教授之情,已如不爭執事項㈡所示。附表編號2、3、4所為言論:「2006-2020這期間根本不是美國教授」、「難怪最後會連美國的大學都待不了」、「被趕出美國」內容,即與前揭事實不符,且該言論有指摘陳時奮學術經歷不實及無法勝任美國大學教職意旨,又附表編號3言論:「這個“多所”也是排名一所不如一所阿」、附表編號4言論:「他好在 去賣鴨蛋前因為一生都很落魄 被趕出美國的脆弱自尊心 就能高潮」內容,係本於「難怪最後會連美國的大學都待不了」、「被趕出美國」言論,夾論夾敘陳時奮所任教美國大學「每況愈下」,藉詞嘲諷所述陳時奮「難怪最後會連美國的大學都待不了」、「被趕出美國」情狀,附表編號2、3、4言論於客觀上足使陳時奮之社會評價遭受貶損,侵害陳時奮之名譽權之情,亦可確認。趙君朔雖抗辯附表編號2言論僅誤載「2018年」為「2020年」,附表編號3言論無隻字片語提及陳時奮,且該主觀評論意見未逾適當評論範疇,附表編號4言論係酒後文章,整篇內容毫無邏輯,閱讀者無從理解內容,上述言論均無侵害陳時奮名譽權可能云云。然趙君朔係於社群媒體臉書為上述言論,其散布力與影響力既為強大,踐行之事前查證程序本應周密且嚴謹,所為言論更應嚴謹,而陳時奮之學術履歷資訊可於網路查得之情,有網路資料可據(見原審卷第190、195、539、540頁),且趙君朔抗辯發表言論前曾查詢維基百科網站資料,而該網站資料係記載陳時奮「2018年到美國Western Washington University擔任Kaiser講座教授至今」(見原審卷第495頁),又趙君朔發表附表編號1言論時曾引用陳時奮之毅偉商學院網站學術履歷資料(見原審卷第40頁),陳時奮之學術經歷資訊應為趙君朔所熟稔,趙君朔仍為與事實不符之附表編號2、3、4言論,顯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所發表言論未達應有嚴謹度,另趙君朔使用「根本不是美國教授」、「連美國的大學都待不了」、「排名一所不如一所」、「一生都很落魄」、「被趕出美國的脆弱自尊心」文字,核屬刻意貶損陳時奮之社會評價用語,又趙君朔發表附表編號3言論後,更有暱稱「Tony Ko」留言:「那個陳教授?」,趙君朔回覆:「還有誰?」(見原審卷第48頁),可見附表編號3言論係指述陳時奮無誤,另附表編號4言論之全部臉書貼文內容既有載明陳時奮姓名,更引述陳時奮之臉書文章(見原審第51頁),閱讀該臉書貼文全部內容,可知附表編號4言論係藉詞貶損陳時奮,尚無閱讀者無從理解內容情狀,是趙君朔抗辯附表編號2、3、4言論未侵害陳時奮名譽權云云,亦未可採。
③另陳時奮係於102年間即00歲時於所任教加拿大毅偉商學院取得正教授一職,亦如不爭執事項㈡所示,而附表編號5、6、7言論:「2014都00歲了還在當副教授」、「沒想到竟然有00歲還升不上教授的咖大言不慚說自己有國際學術聲望」、「00歲的副教授」、「到了加拿大00歲還在當副教授」內容,不僅與前述事實不符,且該言論內容顯有藉由「一定年齡」仍僅擔任「副教授職務」之陳述貶抑陳時奮學術能力之含意,內容更有「00歲還升不上教授的咖大言不慚說自己有國際學術聲望」之嘲諷陳時奮學術能力不佳意旨,附表編號5、6、7言論於客觀上亦足使陳時奮之社會評價遭受貶損,侵害陳時奮之名譽權之情。趙君朔雖抗辯發表言論所查詢維基百科網站記載「陳時奮於2014年升任正教授」內容,已盡合理查證義務,非惡意侵害陳時奮之名譽權,況且陳時奮自認「2013年7月升任正教授」,上述言論所載年紀及副教授升任正教授時間僅為些許誤差,未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或未達情節重大情節,未侵害陳時奮之名譽權云云。然趙君朔所查詢資料來源維基百科網站頁面內容為大眾所能協同編輯,此為眾所周知事實,核與趙君朔自陳維基百科網站有關「陳時奮的經歷」所載陳時奮升任正教授時間原載為「2014」,嗣遭修改為「2013」等情相符(見原審卷第493、495頁),是趙君朔僅使用維基百科網站資料以為社群網站發表言論依據,顯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所發表言論未達應有嚴謹度,況且趙君朔所使用「00歲的副教授」、「到了加拿大00歲還在當副教授」、「00歲還升不上教授的咖大言不慚說自己有國際學術聲望」文字,核屬刻意貶損陳時奮學術能力用語,非僅時間有所誤差而已,趙君朔抗辯附表編號5、6、7言論未侵害陳時奮名譽權云云,更未可採。
④至於趙君朔又抗辯陳時奮為資深知名且擁有眾多粉絲之政治評論員、網紅,應以最大容忍標準接受嚴苛的監督與批評,且系爭言論發表時,陳時奮即為臉書帳號「翁達瑞」之身分尚未公開,系爭言論自未侵害陳時奮之名譽權,又附表編號1言論發表時間距陳時奮提起本件訴訟已逾2年消滅時效云云。然系爭言論內容有所不實,且未經合理查證之情,已如前述,且趙君朔於社群網站媒體發表系爭言論,言論內容或為不實指摘陳時奮有「偽造履歷」事實,或為文字嘲諷陳時奮「難怪最後會連美國的大學都待不了」、「被趕出美國」、「00歲還升不上教授的咖大言不慚說自己有國際學術聲望」等學術能力不佳情狀,核屬惡意貶損陳時奮之社會評價,且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不高,陳時奮主張名譽權造受侵害,自屬有據。又趙君朔為附表編號1言論,其貼文即有「中共多所大學教授陳時奮」、「以翁達瑞之名」、「還曾直接封鎖問他你是不是陳時奮的臉友」內容(見原審卷第39頁),且趙君朔於臉書亦有:「翁達瑞 說謊專家陳時奮」(見原審卷第41頁)、「撤告(法院認證的)陳時奮先生」(見原審卷第51頁)及於臉書貼文陳時奮受訪照片而為附表編號7言論(見原審卷第67頁)等特定言論對象為陳時奮之情事,而第三人就系爭言論則有:「陳時奮 你不用再裝了」(見原審卷第43頁)、「那個陳教授?」(見原審卷第48頁)、「我以為陳時奮才是網名」(見原審卷第65頁)等回覆內容,可見趙君朔為系爭言論時,係特定系爭言論對象為陳時奮,瀏覽登載系爭言論之系爭臉書帳號網頁之第三人亦明瞭系爭言論對象為陳時奮,況且陳時奮主張系爭言論迄未刪除,為趙君朔所不否認,而臉書帳號「翁達瑞」之身分係於111年9月5日公開,亦據趙君朔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06頁),臉書社群媒體帳號「翁達瑞」經公開為陳時奮後,系爭言論對陳時奮之名譽權仍造成侵害,亦可確認。另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已有明文。查附表編號1言論係於111年4月13日登載於系爭臉書帳號,而113年4月13日為星期六,同年月14日為星期日,均為休息日,應以同年月15日為計算陳時奮就上述言論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之期間末日,而陳時奮係於同年月15日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起訴狀上原審法院收文戳章(見原審卷第13頁)可據,自未罹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2年時效。是趙君朔上述抗辯云云,仍未可採。
⑶據上論述,趙君朔於系爭臉書帳號所為系爭言論,既為不特
定多數人得以共見,且客觀上足使陳時奮之社會評價遭受貶損,則陳時奮主張其名譽權因系爭言論遭受侵害,自屬可採。
㈡陳時奮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
趙君朔賠償侵害名譽權之精神慰撫金是否有據?陳時奮所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多少為適當?⑴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所謂相當,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參照)。
⑵查系爭言論既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且客觀上足使陳時
奮之社會評價遭受貶損,已侵害陳時奮之名譽權,既如前述,陳時奮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趙君朔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洵屬有據。次查,陳時奮現於美國西華盛頓大學擔任講座教授,並為中山大學榮譽講座教授,收入約年薪美金00萬元,名下於美國及臺灣兩地均有不動產,已婚,111年度、113年度於臺灣之所得總額為00萬0,000元、00萬0,000元,而趙君朔為碩士畢業,現以撰稿為業,未婚,名下有不動產4筆、汽車1輛,111年度、113年度之所得總額為000萬0,000元、000萬0,000元等請,業據兩造於原審陳述在卷(見原審卷第450至451頁),且有本院查詢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據(附於本院限閱卷內),本院參酌上情,並審酌兩造之身分、社會地位、資力,系爭言論發表於系爭臉書帳號,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系爭言論內容對陳時奮名譽權之侵害程度等情狀,認陳時奮得請求趙君朔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有據。
⑶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陳時奮請求趙君朔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既屬有據,則陳時奮同時請求趙君朔應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見原審卷第347頁)翌日即113年6月6日起計付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陳時奮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趙君朔應給付15萬元及自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趙君朔應給付陳時奮10萬元,及自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於法並無不合,趙君朔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陳時奮其餘請求應准許部分,即趙君朔應給付陳時奮5萬元及自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原審判決陳時奮敗訴,自有未洽,陳時奮之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陳時奮敗訴,於法核無不當,陳時奮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附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趙君朔之上訴為無理由,陳時奮之附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曉玫法 官 陳杰正附表:
編號 發表日期 內容 1 111年4月13日 偽造履歷,說自己的意見在華爾街日報、金融時報、新聞周刊、華盛頓郵報都出現過(根本查不到)。 2 111年4月16日 但他在2006-2020這期間根本不是美國教授。 3 111年7月2日 難怪最後會連美國的大學都待不了。這個“多所”也是排名一所不如一所阿 4 111年8月11日 他好在 去賣鴨蛋前因為一生都很落魄被趕出美國的脆弱自尊心 就能高潮。 5 111年8月31日 2014都00歲了還在當副教授。沒想到竟然有00歲還升不上教授的咖大言不慚說自己有國際學術聲望。 6 111年9月1日 2014年00歲還在當副教授。00歲的副教授。 7 111年9月1日 到了加拿大00歲時還在當副教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