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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易字第 6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655號上 訴 人 江晃榮被 上訴人 魏志軒兼訴訟代理人 徐寶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9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徐寶玉負擔80%,餘由被上訴人魏志軒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本案判決之資格而言。故在給付之訴,若原告主張其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主體,他造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義務主體,其當事人即為適格。至原告是否確為權利人,被告是否確為義務人,乃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是否具備,即訴訟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問題,並非當事人適格之欠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8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給付之訴,主張上訴人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義務主體,請求上訴人返還借款,揆諸前揭說明,當事人自屬適格。至於上訴人是否確有給付義務,則與當事人適格無涉。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提起本訴之當事人適格有所欠缺等語,容有誤會,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徐寶玉及上訴人欲共同辦理學會組織,約由上訴人撰寫《新冠病毒疫苗世紀大騙局》一書(下稱系爭書籍),徐寶玉協助籌措款項出版系爭書籍,以宣達新冠疫苗副作用危害人體健康之理念,上訴人於系爭書籍出版銷售後,應將所借款項返還予出資金主。嗣徐寶玉向訴外人蔡凱宙借得新台幣(下同)98,700元後,分別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同年3月20日,依上訴人指示將98,700元、48,700元匯入訴外人潘美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供上訴人出版系爭書籍第一、二刷各1,000本之用,被上訴人魏志軒亦於上訴人出版系爭書籍第二刷時,循同方式,於同年3月22日匯款3萬元至系爭帳戶。詎上訴人僅於同年4月21日還款27,500元予徐寶玉,尚積欠徐寶玉、魏志軒各119,900元、3萬元未清償,經被上訴人催討未果,爰依民法第47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命上訴人給付徐寶玉119,900元、魏志軒3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暨准予上訴人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均係反疫苗團體成員,因著書理念一致,始發起捐贈型群眾募資以出版系爭書籍,被上訴人匯入系爭帳戶之款項均係向他人募資而來,伊未向被上訴人借款,亦未收受借款,被上訴人係將款項匯給印刷公司,兩造間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係系爭書籍之作者與出版者(本院卷一第513頁)。㈡徐寶玉於112年2月14日匯款98,700元至系爭帳戶內,供出版

系爭書籍第一刷1,000本之用。徐寶玉於同年4月21日匯款27,500元給蔡凱宙(原審卷一第63頁、卷二第107頁)。

㈢徐寶玉於同年3月20日匯款48,700元及魏志軒於同年月22日匯

款30,000元至上訴人指定之系爭帳戶內,供出版系爭書籍第二刷1,000本之用(原審卷一第71、417、557頁)。

㈣徐寶玉於其與上訴人line對話中,於同年月19日凌晨12時6分

稱:「(前略)那些錢是要還給金主的,但1000本的書已經沒有了、跟金主支應的錢,四萬多是支付掉製版費用,借支近10萬」,上訴人於同日上午8時17分稱:「(前略)再版1千本由妳們自行去賣,記帳,我批來賣即可,不再過問(略)我認為第一版情況只對金主負責,沒必要公布給再版投資者,再版投資者主要看印刷費用,自行賣書理財即可(略)」,於同日上午8時20分稱「主要金主10萬可還即可,若不夠我負責給」(原審卷一第151、257至261頁)。

㈤徐寶玉於其與上訴人line對話中,(日期不詳)稱:「蔡醫

師的錢還沒有回收,要還給他的」,上訴人稱:「蔡醫師的等通路商賣後即可」等語(原審卷一第69頁)。

㈥徐寶玉於其與上訴人line對話中,於同年月19日稱「書一定

要再印,一次印1000本最好,但要優先返還金主前欠,(略)但這不是捐錢,是借支,一次印1000本,近10萬,還欠3萬,想在這小群,公開尋求幫忙,錢是借支」(原審卷一第413頁),上訴人於同年月21日稱:「3萬再版費用匯了嗎?」,徐寶玉回稱:「我問一下魏志軒」等語(原審卷一第403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被上訴人主張徐寶玉、魏志軒各借款147,400元、3萬元予上訴人,上訴人尚欠徐寶玉119,900元、魏志軒3萬元未還等語,為上訴人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㈡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關係,固提出對話紀錄及

匯款申請書等件為憑,惟觀之徐寶玉所提其與上訴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對話紀錄,對話中徐寶玉僅提及找到出書的錢,上訴人要徐寶玉將印刷費收集後匯入系爭帳戶,徐寶玉未曾表示借款予上訴人,並請求上訴人日後歸還,上訴人亦不知悉徐寶玉所匯款項為徐寶玉所出借,印刷費復係直接匯入出版社人員潘美佳之系爭帳戶,自難認上訴人與徐寶玉已就徐寶玉所匯款項達成借款之意思表示合致。上訴人雖於徐寶玉匯款98,700元後曾表示若1000本售書款不夠償還金主出資款10萬元,伊負責償還;等通路商出售系爭書籍後,償還蔡凱宙出資的款項等語(不爭執事項㈣、㈤),然其所稱償還對象均為「金主」或蔡凱宙,非徐寶玉;參以徐寶玉提出起訴狀主張:第一次金主出資印刷書款共98,700元,匯入伊帳戶後轉帳至系爭帳戶,上訴人言明5個月後可返還出資金主蔡凱宙(原審卷一第13至15頁);及徐寶玉對上訴人提告侵占、背信案件中,於警詢時稱:上訴人沒有明確的要伊幫其借錢,但伊覺得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是救人的事情,伊也有這個共識,所以就去幫其籌錢等詞,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046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864號處分書可稽(本院卷一第43至53頁),益徵上訴人與徐寶玉間就徐寶玉出資款98,700元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㈢又徐寶玉於112年3月19日與上訴人對話中雖曾提及「1000本

的書已經沒有了(略)借支近10萬」、「這不是捐錢,是借支」等語(不爭執事項㈣、㈥),及徐寶玉所提於同年月20日其與上訴人、魏志軒如附表編號4所示對話紀錄,對話中徐寶玉表示魏志軒出借款6個月後歸還,上訴人未表示反對,惟上訴人於同年月19日對話中回覆徐寶玉表示再版系爭書籍由再版投資者自行賣書理財,並於準備程序中稱出錢印刷第二版的人就是再版投資者,看印刷費用多少他們自己出錢,印刷後再自己賣書(本院卷二第133頁),徐寶玉亦於本院言詞辯論時稱:魏志軒看到伊於同年月19日與上訴人之對話內容才出資3萬元,第二次印刷的系爭書籍是伊等所有,上訴人還向伊索取放置系爭書籍的場地費3,000元等語(本院卷二第466至468頁),足認被上訴人出資以第二次印刷系爭書籍後,可自行銷售系爭書籍以取回出資款,上訴人不負返還被上訴人出資款之義務,是以被上訴人所提證據資料,亦無從推認兩造間就徐寶玉、魏志軒各出資款48,700元、3萬元存有消費借貸關係。

㈣從而,兩造間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已如前述,被上訴人依

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徐寶玉119,900元、魏志軒3萬元,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徐寶玉119,900元、魏志軒3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附表:

編號 日期 對話內容 證據出處 1 111年12月間 徐寶玉:「江博士:專心寫書,1000本出書的錢我已經找到了」。 江晃榮:「TKs!」。 原審卷一第351頁 2 112年2月14日前 江晃榮:「印1000本較好」、「錢收集後直接匯給會計,我再給帳號,人名」、「印書費: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潘美佳」。 徐寶玉:「(傳送圖片)」。 原審卷一第55至57、421頁 3 112年2月14日 江晃榮:「今天書印刷費會到齊嗎?」。 徐寶玉:「我一下去刷簿子」、「(傳送匯款申請書照片)」、「已匯完款」。 江晃榮:「收到,要送印刷了」、「最慢25日可拿到書」。 原審卷一第59、411頁 4 112年3月20日 徐寶玉:「署長、志軒:我開口請求再注入第二次的1000本部分原因說明已在16人小群已說明一些了!(以下是我掌握書銷售資訊的總結整理,我今天如果可以,就會先行匯款給出版廠商)前金主的1000本的印刷一本成本價是100元,共印1000本是12萬(略)目前4/1在全球網站裡通路商那有400本,要4/1號才會上架,那400本賣完,就可以還掉前欠金主的錢(略)江博士的稿酬有多少,算得出來?給楊署長30本寫序稿酬,我這裡還有29本,所以,540本有很多是賣300的,扣掉100印刷費用?..江博士根本是沒有什麼收入的?我很謝謝他願意幫忙我們,所以第二次印書需要兩位幫忙...讚助金錢6個月後歸還,賣書盈收全數捐給協會印書運作 !(江博士說可能可以提前歸還)。 江晃榮:1000本印刷費不是12萬。 原審卷一第493至499頁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