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801號上 訴 人 施偉立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被 上訴 人 陳冠誠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被 上訴 人 黃薇臻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楊雨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醫字第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訴外人即伊母親施陳招治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起至同年月26日,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復健部接受治療。被上訴人為負責診治施陳招治之醫療班組,卻未親自診察其傷口,僅依護理師之建議為醫囑,致其傷口擴大,伊並未堅持以只塗抹藥膏之開放式照護方式,詎被上訴人於施陳招治之病歷(下稱系爭病歷)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記載(下合稱甲記載)。又臺大醫院未教導伊俯臥餵食風險,伊亦未以違背醫療班組意見之方式照顧施陳招治,詎被上訴人於系爭病歷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記載(下稱乙記載,與甲記載合稱系爭記載),系爭記載顯與事實不符,足使閱覽者產生伊固執己見、妨礙醫療、導致母親病危等錯誤認知,貶損伊人格評價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本息(原審就此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餘非屬本院審理範圍,不予贅述)。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伊下列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未接受醫護人員之衛教,多次拒絕護理師換藥、經提醒後仍未依臨床應有照護方式灌食,堅持依自己想法照護施陳招治,系爭記載並無不實。又該病歷記載內容未公諸於眾,且未指明對象,難認上訴人因系爭記載而致其評價遭到貶損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上訴人為臺大醫院復健部主治醫師,其母親施陳招治於111年7月11日起至同年月26日於臺大醫院復健部住院治療,被上訴人黃薇臻、陳冠誠分別為其病房之值班住院醫師、主治醫師,被上訴人於系爭病歷有為系爭記載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28至229、264頁),且有上訴人之在職證明、系爭病歷資料可證(見原審卷一第165、271至609頁),堪信為真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系爭記載不實,侵害伊名譽權,應連帶賠償損害,則為被上訴人所拒,並以前詞置辯,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㈠按所謂名譽,係指個人在社會上所享有一切對其品德、聲譽
所為之評價,是以名譽有無受損害,自應以該言論是否使社會上一般人或與上訴人生活場域之相關大眾對其產生負面之看法為斷;至於被害人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又名譽權之侵害必須為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意圖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而造成他人客觀上之社會評價受貶損,始足當之。
㈡查被上訴人有於系爭病歷上為系爭記載等情,固為被上訴人
所不爭。惟參諸系爭記載關於病患家屬係以「her family」、「her family member」稱之,未顯示上訴人之姓名,亦未提及其他足資特定上訴人身分之資訊,自客觀一般人角度,難以系爭記載之文字即「her family」、「her family member」與上訴人產生連結,而對上訴人產生負面之看法,進而造成上訴人名譽損害之結果,是被上訴人辯稱一般閱覽者無從知悉系爭記載所提到之「her family」、「her fami
ly member」為上訴人,上訴人名譽權並無損害等語,尚堪採取。
㈢上訴人雖主張系爭病歷內有記載「key」son(Rehab VS施偉立
),是閱覽者可知系爭記載所指病人家屬即為伊云云。但觀諸施陳招治於111年7月26日至8月30日內科部病歷上雖有記載「key」son(Rehab VS施偉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1、83、85至87、100、103頁),惟此為施陳招治於7月26日中午由復健部病房轉至內科部病房(見原審卷一第75頁111年7月26日內科部入院紀錄及第254頁護理過程紀錄)後之病歷,充其量只能知悉施陳招治於內科部病房時由其子即上訴人照顧,但無從推論系爭記載所指之「her family」、「her family member」即為上訴人,且衡以病人由多位家屬共同照護,實為常態,難認閱覽病歷者足以辨別「her family」即指上訴人,職是上訴人前開主張,洵無足採。
㈣再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載明診斷或病名及治療、
處置或用藥等情形,為醫師法第12條所明定醫師之義務,被上訴人於如系爭病歷所為系爭記載,係因執行醫治、照護本件病患之醫療上業務時,基於醫療目的之需求而為之相關記載,並非公開之文書,且僅為負責照顧病患之醫療人員,於其醫療、照護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而可能閱讀,難認被上訴人主觀上有藉系爭記載以詆毀或貶抑病患家屬或上訴人人格之意。且觀諸施陳招治住院護理記錄所載:111年7月11日21時26分「家屬拒絕奶袋使用……家屬堅持使用紙巾墊在臀部,不使用尿布」;111年7月18日14時21分「班内照顧者拒絕護理師協助換藥,告知醫師,醫師表示以照顧者換藥方式為主」;111年7月21日19時26分「家屬……會協助翻身只是姿勢擺位會依自己想做的執行」;111年7月22日3時51分「……協助翻身及擺位但兒子有其看法予以尊重」,13時29分「但鼓勵每兩小時更換姿勢以減壓,照顧者拒絕,予尊重」;111年7月23日20時21分「……但協助執行IH時都是採半坐臥姿勢不是側躺姿勢續觀察,有時傷口處敷料髒掉要協助更換會拒絕,還會質疑醫護人員並未將傷口協助處理好,偶會在灌食時讓病人側臥未將床頭搖高,都需提醒之但照顧者會有自己的作法。」;111年7月24日11時36分「照顧者協助翻身時會將病人俯臥在床上,聲稱有助於姿位引流,中午IH完後協助抽痰時,表示拒絕,鼓勵協助執行被動關節運動,照顧者表示了解,但仍會有自己的做法」,19時8分「鼻胃管存,家屬都採姿位性引流表示要引流痰出來,但是床仍是平的,協助灌藥時會將床頭搖高,右髖處傷口會自行塗抹藥物不配合更換敷料,身上敷料很髒仍是不願意更換,……,管灌時要協助將管路沖乾淨會說我們都餵食太多水分,給予解釋目的仍堅持己見」;111年7月25日14時27分「照顧者不讓護理師黏貼泡棉及使用蜜式純藥膏,僅讓護理師清潔傷口及拍照記錄,……灌藥時不願意讓護理師灌水,持續表示灌太多水會造成不好的影響,已解釋並澄清,照顧者仍然認為不需要這麼多水」;111年7月26日12時25分「9:30發現照顧者予病人平躺灌奶,觀察無嗆咳、無發紺情形,Monitor顯示血氧為97%,立即予以床頭搖高並給予衛教灌奶注意事項;10:34分巡視時臉色蒼白,血壓測不到,無脈搏、GCS : E1M1V1,Monitor顯示血氧為45%,立即按鈴通知醫師並給予抽痰,抽出多量奶及奶塊,抽出後血氧約79%……」、12時40分「此次因7/26兒子協助管灌,探視發現病人呈趴臥狀,協助翻身後發現病人意識不清,口鼻皆是奶,SpO2:38~45%,無脈搏,call 9595,EKG:PEA,予壓胸急救插管……」等語,有護理紀錄可按(見原審卷一第249至254頁),可見病患家屬確有多次拒絕依醫療團隊意見為照護及拒絕護理人員協助病患換藥之情,難認系爭記載有不實情況。
㈤從而,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記載,難認有故意侵害上訴人名譽
權之情事,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20萬元之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此部分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上訴人雖聲請對被上訴人為當事人訊問,及囑託皮膚科醫學會鑑定,但觀其待證事項為確認被上訴人是否知悉上訴人具醫師資格、於照護施陳招治期間有無見到其他病患家屬,及施陳招治於住院時發生之大疱性類天疱瘡,是否屬應鑑別診斷之項目,施給fucidin是否屬可接受之方式(見本院卷第100至101、306至307頁),然系爭記載並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業經本院論述如前,該部分之調查尚不影響判決結果,核無調查必要;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劉宇霖法 官 陳雯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韋杉附表:
編號 病歷文書 病歷內容(原記載) 病歷內容(中譯文) 1 111年7月19日 Progress Note 見本院卷第191頁 Enlarging sacral injury: the nurse tried to change wound dressings per specialized nurse's recommendation, however, her family refused and insisted in keeping open care with fucidin applied only 薦骨傷口擴大:護理人員依專科護理師建議嘗試更換傷口敷料,但是患者家屬拒絕,並堅持開放式照護,只塗抹fucidin藥膏。 2 111年7月22日 Weekly Summery 見本院卷第193頁 Nonetheless, enlarging pressure injury over left sacral region was noted. Her family advocated bullous pemphigoid rather than pressure injury in terms of the new lesion, and insisted on applying fucidin only with open wound care. 然而,在左側薦骨區域注意到擴大的壓力損傷,針對這新的病變,患者家屬主張其為大皰性類天皰瘡而不是壓力損傷,並堅持只塗抹fucidin藥膏,配合開放性傷口照護。 111年7月26日 Off-Service Note 見本院卷第195頁 3 111年7月26日 Off-Service Note 見本院卷第195頁 Of note, she was often taken care of with techniques contradicting her medical team's opinion due to her family member's insistence. Avoiding prone position during feeding was repetitively instructed before, but ignored. In the morning on 7/26, she was discovered in prone position again during feeding. After about 30 minutes later when the nurse went to check on her again, profound desaturation (SpO2~45%) was discovered.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患者的家屬堅持,她接受的照護常常以違反其醫療團隊意見的方式進行。先前已不斷重獲指示患者在餵食時應避免採取俯臥位,但醫囑未被遵從。7/26早上,患者再次被發現在餵食期間處於俯臥位。大約30分鐘後,護理人員再次前往査看她時,發現其血氧飽和度大幅下降(SpO2約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