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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易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964號上 訴 人 羅睿恩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複 代理 人 吳禎穎律師被 上訴 人 蔡亞廷訴訟代理人 鄧凱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玖佰零貳元本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玖佰零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