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964號上 訴 人 羅睿恩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複 代理 人 吳禎穎律師被 上訴 人 蔡亞廷訴訟代理人 鄧凱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玖佰零貳元本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玖佰零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