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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易字第 9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967號上 訴 人 梁惠琪兼訴訟代理人 盧世庭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盧江陽律師被 上訴 人 坤山水漾社區管理委員會法 定代理 人 劉旻訴 訟代理 人 林裕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林尚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