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967號上 訴 人 梁惠琪兼訴訟代理人 盧世庭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盧江陽律師被 上訴 人 坤山水漾社區管理委員會法 定代理 人 劉旻訴 訟代理 人 林裕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林尚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莫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