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931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天能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訴訟代理人 林詠喬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振呈訴訟代理人 石長勝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民事訴訟繫屬以後,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而言。至犯罪行為如發生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則不包括在內。又民事法院就兩造所爭執之事實,可自行調查審理,依職權獨立認定,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亦無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0年4月15日簽訂之企業勞務費用合約、辦公室分租合約、資訊設備與技術服務合約及辦公設備使用合約(下合稱系爭契約),為訴外人陳俊誌、游振呈(下合稱陳俊誌等2人)通謀虛偽所簽立,而屬無效,相對人依約請求係構成詐欺取財,伊已對陳俊誌等2人提起詐欺取財等告訴,為免民刑事訴訟判決結果歧異,於該刑事訴訟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必要等語。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判決,民事法院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情形。是以縱認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而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經查陳俊誌等2人並非於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上開犯罪嫌疑,且就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本院得依兩造主張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於兩造辯論後自行認定裁判,無須以刑事事件之裁判結果為據,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本院亦不受刑事案件認定之拘束。是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