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上 訴 人 陳暘叡訴訟代理人 李安傑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秉澤(原名:陳中元、陳子傑)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複 代理人 陳奕廷律師被 上訴人 趙克推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 代理人 巫家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附表所示事項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法 官 林祐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瑞君附件:
一、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部分:㈠上訴人於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庭期,已特定系爭分配表附
表10債權係對應系爭借款表編號3至6、14、15之借款【本244】,是否同意就系爭本票借款契約是否存在之爭點,協議簡化為上開6筆借款契約是否存在?㈡關於前審判決附表4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
⒈是否係於107年12月1日所簽發?能否提出客觀證據(例如:
通訊紀錄)證明係於當日所簽發?⒉系爭本票所擔保借款之範圍為何?是否及於借款利息?是否及於發票日後所發生之借款?並請提出相關證據。
⒊系爭本票於何時提示付款?上訴人於何時持系爭本票向桃園
地院聲請109年度司票字第6904號本票裁定?於何時聲請強制執行?如先前借款均未返還,為何於該時點始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於其後有無繼續借款?㈢關於上訴人提出之陳秉澤借款表(原審卷一第159頁,下稱系爭借款表):
⒈編號3「擔保品」欄所載「本票」係由何人簽發?內容為何?⒉請列表整理「各筆」借款之借款期限、約定利率、相對應之
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匯款紀錄、證言內容、對話紀錄等,應附具卷頁出處)。
⒊上訴人有無向視同上訴人催告返還借款?如有,係於何時催
告?相關證據?㈣對於證人賴巧寧於原審證述其係其向陳暘叡借錢等語(見原
審卷一第317頁),有何意見?是否聲請通知其到庭釐清此部分證言之真意?
二、被上訴人部分:㈠上訴人於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庭期,已特定系爭分配表附
表10債權係對應系爭借款表編號3至6、14、15之借款【本244】,是否同意就系爭本票借款契約是否存在之爭點,協議簡化為上開6筆借款契約是否存在?㈡對於陳秉澤與陳暘叡於107年9月19、20日關於借款190萬元之
對話紀錄【前131-135】,有何意見?㈢對於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124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視
同上訴人係岳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前275】,證人趙慧玟另案證述被上訴人借款予視同上訴人,撥款至岳陽公司帳戶等情【前290】,是否爭執?㈣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所述「第一筆借款之日期
、數額」、「借款之總金額」、「利息之約定」、「以現金交付借款之地點」、「借款總金額」矛盾,亦與系爭借貸表不符,請就上開各點或上開陳述涉及之其他事項,列表整理矛盾或不符之處(請逐一標註卷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