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吳麗珠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田振慶律師張揚律師被 上訴人 張文全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六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原法院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3年7月5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下稱舊會員大會)就提案㈠「追認或修正重劃計畫書」、提案㈡「審議重劃章程」、及提案㈢「遴選7名理事及1名監事」等議案所為決議(下合稱舊會員大會決議),未經全體會員2分之1,及其於重劃範圍所有土地面積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2分之1之同意,違反101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101年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爰請求確認舊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語。惟上訴人於113年9月2日重新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下稱新會員大會),並以記名投票方式,重新遴選7名理事及1名監事,及通過章程,經報請新竹市政府核准成立。被上訴人先位以新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未達全體會員人數1/2以上,不符法定出席數為由,請求確認新會員大會就討論提案㈠「審議重劃會章程草案」、㈡「選任理事、監事案」及㈢「確認當選理事、候補理事及監事、候補監事選舉當選結果案」所為決議(下稱新會員大會決議)均不成立或無效;備位則以新竹市政府103年1月22日府地劃字第1030056168號函核定,將增加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須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涉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負擔不利之變動,新會員大會之籌備會應就核定擬辦重劃範圍所涉變動部分,舉辦座談會,向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之必要,請求撤銷新會員大會之決議,經原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326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受理(下稱新會員大會決議事件),有卷附該判決書可憑(見本院485-511頁)。則新會員大會決議是否不成立、無效或得撤銷,應以新會員大會決議事件確定之,而新會員大會決議事件係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舊會員大會決議有無確認利益之前提。茲兩造均同意在新會員大會決議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463頁、第483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