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48號上 訴 人 葉季庭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複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被上訴人 陳鶴然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專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當事人及仲介李驥明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